天大厦大两硕士论文雷同 厦大通报:撤销其硕士学位!
2020-07-11 14:38:43 来源:新福建综合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
7月10日,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分别就“两硕士论文雷同”一事,发出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和相关公告。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在通报中称:认定我校2014级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林鲤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作假,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决定撤销林鲤的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撤回其硕士学位论文,注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在公告中称:刘宇宸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决定撤销刘宇宸所获硕士学位,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详情如下: 7月10日,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关于2014级软件工程硕士林鲤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2014级软件工程硕士林鲤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经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我校2014级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林鲤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作假,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厦门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审议表决,决定撤销林鲤的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撤回其硕士学位论文,注销其硕士学位证书(编号1038432018002369)。 7月10日,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关于撤销刘宇宸硕士学位的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撤销刘宇宸硕士学位的公告》 刘宇宸,女,2018年6月26日获得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学位证书编号:1005632018110690。 经学校调查认定,刘宇宸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2020年7月10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决定撤销刘宇宸所获硕士学位(学位证书编号:1005632018110690),并收回相应学位证书。 早前报道 据澎湃新闻消息,天津大学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2018届硕士毕业生刘宇宸的硕士学位论文《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与同年毕业的厦门大学信息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学生林鲤的硕士学位论文《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在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的结构、内容及图表等雷同或高度相似,多个段落一字不差,论文中的致谢、参考文献部分也十分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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