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 > 民生 > 正文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三大新变化 擦亮红会公益品牌

2020-08-08 08:13:57 作者:储白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储白珊) 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服务可被政府购买,募捐项目实施若超半年必须每三个月公开进展情况……本月起,新修订的《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颁布施行。记者7日从《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颁布施行座谈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共5章27条,采用章节式体例结构,包含总则、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中有关红十字会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的修订堪称三大新变化,各级红十字会将在新的保障和约束下开展工作。

首先,政府发展红十字事业职责得以明确。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

其次,社会关切的捐赠财产监管和信息公开问题得以明确。根据条例,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将受到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方合力”监管。未经授权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为了加强捐赠财产的信息公开,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条例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了接收、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超过有效期的物资开展救助活动等9种情形下,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虚假信息等7种情形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如有违法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也注重体现福建地方特色,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据介绍,我省建有两岸灾害预警预报与救援信息通报制度、两岸生命救助绿色通道沟通机制、闽台海上突发事故处置机制等,另有开辟“红十字生命救助绿色通道”帮助患病台胞直航返台。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