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原创新闻> 正文
分享到:

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20-10-17 20:06:0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作者:林先昌

QQ图片20201017182811.jpg

庭审现场。东南网记者 林先昌 摄

东南网10月17日(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李振云)17日上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悉,该案是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7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燕通过网络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在其经营的茶庄内销售,其先后将假冒的“飞天茅台”销售给他人共计17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1942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120瓶,该尚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8796.8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燕在其经营的茶庄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燕赔偿“贵州茅台”商标权利人人民币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1942元,数额较大,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879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李某燕的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燕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侵犯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燕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李某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亦无异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次庭审邀请了福州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公益诉讼监督员旁听庭审。受邀代表们对案情有了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对此次庭审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庭审过程充分体现出法院庭审活动公开、公正、权威、中立的原则。

法官说法:

商标,俗称品牌,即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一些不法商贩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正品”出售,误导广大消费者。长期以来,制假售假的焦点围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害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如何主张权利一直困扰着法律实务界。同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秩序一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作为争议焦点,涉及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叉法律问题,为解决食、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中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了创新的解决方式,避免广大消费者成为“沉默的多数”,体现了鼓楼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依法良性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相关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