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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 拟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自动监测条款

2020-11-30 21:44:05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东南网11月30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日召开。《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初次审议。

据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实施以来在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强化水环境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理念等发生较大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非常必要。

记者了解到,此次提交审议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章节。

据介绍,此次的草案修改意见稿拟增加绿色发展的要求,在草案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增加绿色产业、绿色园区、绿色养殖等规定。同时,拟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例如,在草案第五十九条中,拟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对处置水污染事故的主体责任,提高法规的实践性、操作性。目前我省重点排污单位均已按照国家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中央环境监测改革也已明确自动监控数据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在此次草案中,拟在第二十条增加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开展自动监测等相关内容。例如,拟新增条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的,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

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加快推进,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规范处置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拟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增加污泥处置、农村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等相关内容。例如,拟新增条款规定,污水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的运输、处理等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对处理、处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防治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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