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原创新闻 > 正文

如何避免消费陷阱 福建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2021-03-16 13:56:20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东南网3月16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又到一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如何避免消费陷阱,如何能让消费得到应有的安全保障是我们共同关心的话题。网络购物、预付卡消费、食品安全、产后康复保健……这些经常遇到的消费问题为了防止“被坑”“踩雷”,福建高院发布了福建法院2020年度生效的多个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络刷单订立的购物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陈某某起诉称,2020年1月11日其在淘宝网购平台王某某店铺购买价格888元羽绒服及218元圆领长袖T恤各一件,共支付1106元,形成相应订单编号。1月13日王某某在购物平台填写发货单号,物流中未见流转信息,却显示当日陈某某已签收,实际上陈某某没有收到货物包裹。后陈某某申请淘宝网购平台介入处理,反馈意见称因王某某店铺保证金不足货款无法保障且未配合平台处理,申请处理不成立。2月23日陈某某向王某某索要货款,王某某不回复信息。陈某某认为其已向王某某付清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王某某虚假发货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退还货款1106元并赔偿三倍货款损失3318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淘宝网购平台认定本案买卖系虚假交易,王某某未实际交付案涉货物,陈某某庭审中自认本案交易前后经常用案涉淘宝网账户刷单。

裁判结果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淘宝网购平台认定本案买卖系虚假交易,王某某未实际交付案涉货物,陈某某庭审中自认经常用案涉淘宝网账户刷单,陈某某以网络刷单形式与王某某订立买卖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交易,损害他人商业利益和网络购物经营秩序,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某依法应退还陈某某1106元。因陈某某并非真实的消费者,其主张王某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货款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王某某返还陈某某1106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重要消费模式,网络产品的真实交易情况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通过网络刷单的虚假交易,违反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构成侵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陈某某与王某某网络刷单的虚假交易无效,驳回陈某某请求三倍货款赔偿,否定性评价双方交易行为,对治理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有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二:无法消费的购物卡余额应予退还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某服饰店对外宣传经营K品牌产品并开展预付卡业务。钟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三人为购买K品牌产品并享受会员优惠,在某服饰店分别办理了预付卡并充值消费。2019年12月5日,某服饰店通过微信通知钟某某等三人称,今后只做S品牌产品,不再代理K品牌产品,三人将无法在该店继续购买K品牌产品。截至2020年4月28日,钟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的预付卡消费余额分别为27193元、11152元、7165元。钟某某等三人多次与某服饰店协商退还预付卡余额,某服饰店均拒不退还。钟某某等三人遂投诉至福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福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事项属实,组织双方调解,某服饰店仍拒绝退还预付卡余额。2020年4月29日,钟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福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钟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三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后,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三起案件。

裁判结果

审理中,三起案件的当事人表达了调解意愿。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服务合同,某服饰店全额退还钟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三人的预付卡余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充值预付享受优惠的营销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在经营者店铺转让或倒闭时,容易出现消费者“预付卡退费难”的现象。考虑金额不大、维权成本等因素,很多消费者选择放弃退款或变相妥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属于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范围。案件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福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意见书的形式支持三位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履行支持起诉的公益性职责。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调解,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三:产后康复行业乱象待规范

基本案情

林某某通过网络获知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布的产后康复服务广告,广告称以纯正健康的技术手法为产后女性激活生殖系统穴位、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绽放女性新光彩等。2019年4月14日及15日,林某某根据某生物科技公司指定在龚某某理发店的“减肥终点站”接受服务,服务项目为耻骨闭合、骨盆矫正等,林某某为两次服务分别向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2万元及19600元,共计39600元,双方约定一疗程三次。后林某某认为服务项目不及预期效果,反而身体健康受到影响,要求退款未果,遂以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其消费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39600元及三倍赔偿118800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238400元。

裁判结果

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根据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布广告并在其指定地点,接受产后康复服务,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从某生物科技公司指定提供的服务项目看,具有医疗康复保健性质,其未在广告中如实披露,也未依法取得相应行业许可资质,侵害消费者林某某合法权益,明显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责任。某生物科技公司收取林某某39600元费用应予返还,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以39600元服务费的三倍赔偿林某某损失118800元,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林某某服务费用39600元并按该款项三倍118800元赔偿损失,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放开、女性对美丽健康、美好生活品质的向往,我国孕产相关保健行业发展迅速。由于目前我国对产后康复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在推动完善中,医疗保健与生活保健的界线不清晰,相关知识宣传普及不足,存在服务机构无资质运营、从业人员无证或“假证”上岗、发布不实广告、高额费用低质服务、甚至严重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等乱象,应当加强规范。本案中,服务机构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布网络不实广告,指定在理发店开展医疗服务行为,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对林某某理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如触犯行政、刑事法律规定,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判决有效惩戒产后康复服务行业的欺诈行为,也提醒广大女性切勿盲目消费,对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消费者对问题宠物争议有权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吴某某起诉称,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宠物实体店关闭,想通过网络订购一只宠物狗,2月13日经他人介绍添加廖某某微信,廖某某向其发送各品种宠物狗相片供选择购买,后确定购买一只价格3500元的博美犬,廖某某承诺犬龄2个月整,齐全接种疫苗并保证好养,还同意将测量犬细小及犬瘟的试纸与狗一起送到,以便当面测试。2月17日晚狗送到吴某某家,廖某某说忘了带试纸。2月20日起狗出现拉稀呕吐病状,廖某某称只是着凉。按其建议购买蒙脱石散、妈咪爱、999感冒灵等药品喂食治疗,但未见好转,几天后死亡,期间多次电话要求廖某某赔偿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廖某某赔偿购犬费3500元。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廖某某交付一只小体灰色贵宾犬,吴某某支付800元,双方应在12月5日前履行完毕。后调解协议生效,双方在确定期限内均履行了义务,彻底了结纠纷。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自媒体技术的发展,微商这一新型电子商务成为常见的网络消费模式,其与互联网电子平台交易相比更加简单,微商往往不需要工商从业登记,付款即时到账无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交易不生成订单,无法开具票据凭证,依靠双方聊天记录确定交易等等,此类纠纷有找人难、举证难、维权难等特点。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微商买卖活体动物宠物狗,诉讼中对交易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宠物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应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争议,进行依法处理成本高,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宠物狗的“更换补差价”方案处理纠纷,既满足交易双方需求,又能够快速有效解决争议,值得肯定。

福建法院着力多元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

消费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消费潜力,构建和谐公平诚信的消费市场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2020年,福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福建高院出台涉疫情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积极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餐饮、住宿、培训等消费、服务领域相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易发多发情况,加强调研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确保公正高效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商品房预售销售、物业服务、医疗服务、产品责任、网络购物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41153件。

二是加强消费者维权诉讼服务。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消费者的诉讼指导与释明,通过线上开庭、线上调解、线上司法确认以及小额速裁程序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对于争议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实行快审快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减轻消费者诉累。

三是着力多元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各地法院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有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建立联席会议等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大沟通协调,加强诉源治理,畅通诉调对接,积极推动消费领域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聘请工商、消保委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纠纷联动共治。2020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62%,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成效显现。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