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04-13 07:52: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4月1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通过的《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省时隔20多年,对沿海防护林条例的重新制定,更好体现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将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原则,对破坏防护林等违法行为,在上位法罚款额度内作出了顶格处罚规定。如对盗伐防护林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防护林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以投资、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共同参与沿海防护林的建设,构筑“大保护”格局。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