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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1-04-30 17:04:45 作者: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我省首部综合性城市管理地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出台,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城市综合管理改革要求,提升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迈入制度体系建设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条例》使城市综合管理进一步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厦门将更美丽更宜居。图为高颜值中山公园。(本报记者 黄 嵘 航拍器摄)

亮点1

立足综合性 构建“大城管”格局

被确定为城市综合管理试点城市以来,我市的城市管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市容环卫、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等狭义范围,整合了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市场监管、应急、城管执法等30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大大提升了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如何在立法中,落实试点改革要求,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进一步构建起大城管治理格局,成为一大重点。”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晓芳说,综合性立法被摆在了突出位置。

考虑到城市综合管理涉及领域广、部门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界定其概念及范围,打牢这部法规的“地基”,很有必要。《条例》依据国家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方向和省、市城市综合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参考其他地市立法经验,并结合厦门城市管理实践,界定了城市综合管理的概念。

《条例》将城市综合管理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通过主体明晰、权责明确、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对城市公共秩序、公共事务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同时,《条例》对城市综合的内涵做出规定,即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本市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应急等管理和违法建设治理。

亮点2

立足实际 促进“守土有责”

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城市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形成一些创新做法,积累了不少经验。

为推动形成长效机制,《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在体制建设、职责分工上下功夫,确立了以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为龙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为抓手、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监管协同、区政府为主负责、街镇属地化管理、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条例》将现行文件规定的高位统筹协调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转化为法规规定,增强制度稳定性,巩固改革成果,助力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明确市城管委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市城管办作为市城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将现行的市城管委、市城管办管理体制予以法定化。

面对管理与执法脱节等突出问题,条例厘定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界限,明确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行业主管部门仍应对其主管或者审批事项积极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基于管理和执法重心下沉的需要,条例还明确镇(街)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依法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对辖区内需多部门协同解决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事项,由镇(街)予以统筹协调。

亮点3

立足精细化 多维度推动科学管理

如何实现“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条例立足精细化这个重点,密切结合科学化、智能化,从四方面细化完善城市综合管理制度规范。

一是依照法定职责编制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确定管理、执法责任和要求。二是城市综合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以网格为单位,开展巡查、服务、管理、执法、考评等工作。三是建立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各系统、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是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对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网格化管理运行情况、派发任务处置情况等进行考评。

亮点4

立足多元化,构建城市管理共治体系

为引导社会公众、基层组织和社会机构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格局,条例专章规定了社会参与。

条例健全了城市综合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引入志愿服务和行业自律机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鼓励居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助街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行城市综合管理事项社会评价制度,加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健全社会监督和评议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渠道。

为落实“为人民管城市”理念,方便群众反映情况问题、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联系方式、网格化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同时,条例也强化保障与责任,确保城市综合管理成效。规定了人财物保障、公安协助、执法与司法协调衔接、联动协作等内容,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对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包括纳入考核评价、给予政务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等。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制止义务。

【背景】

总结经验提升成效

梳理集成制度体系

2013年,我市被确定为城市综合管理试点城市。这些年来,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城市管理的内涵不断拓展,涉及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进一步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综合管理机制,成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面临的重要课题。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由欣说:“由于城市综合管理涉及市、区、镇(街)多个层级及众多部门和行业,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部门衔接有待加强、管理标准有待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很有必要。”

根据市委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陈家东高度重视,对高质量完成好立法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立法方向和框架;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20余家单位的意见,集中力量反复研究、多轮修改。历经三审,2021年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这部《条例》。法规共三十七条,分为总则、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社会参与、保障与责任、附则六章,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业内专家看来,这部法规对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城市管理立法相关资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吸纳,总结提升了我市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通盘考虑城市综合管理制度集成,将有力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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