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微信群里骂人?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
2021-06-08 08:56: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6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因发生口角,阿萍(化名)在小区业主群里出言辱骂阿秀(化名)。不堪忍受污言秽语的阿秀,愤而将阿萍告上了法庭。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令阿萍向阿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由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今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其素质低等。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阿秀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小区微信群是为了小区居民之间方便联系和沟通的群组,阿秀、阿萍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应当与小区居民生活相关,文明用语,礼貌用语。但从两人在微信群里发表的内容看,阿萍针对阿秀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降低了阿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阿秀的名誉,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阿秀要求阿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阿萍赔偿阿秀精神损失费2000元,遂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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