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 > 民生 > 正文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07-30 08:19:46 作者:郑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通过的《条例》是对2012年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不仅扩大其保护范围,还对水污染防治措施作了大量的补充完善,在控制排污总量、建立联动机制、保护饮用水水源、治理源头污染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充实的规定。

为实现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地区协调发展,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本省考核要求的地区,由上级政府统筹组织予以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工作,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在饮用水安全方面,条例规定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条例还对农村饮用水作了特别保护,规定应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质实行定期监测。

在城镇污水处理方面,条例规定政府要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时规定,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收集管网,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经营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水。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