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的总体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低保。将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明确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收入扣减、延保渐退等措施,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全部落实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落实照料服务。
(三)开展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根据实际给予低收入家庭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对低收入家庭给予生活补贴。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完善“先诊疗、后付费”措施。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就业补助等方式,按分类分档原则,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实施残疾学生“四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对具备受教育能力、因残疾无法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实施送教上门,“一人一案”制定教育方案。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减免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按各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各类就业补贴、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在核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收入时,按其就业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扣减就业成本。
(八)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灾害救助、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九)完善急难社会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渠道,对遭遇规定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户籍所在地、急难发生地和经常居住地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在权限额度内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月标准确定,或按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分档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
(十)发展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职工帮扶等救助帮扶。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探索为低保、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十一)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要明确应急期内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研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将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十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资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展社会救助项目和活动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表彰奖励等。推进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搭建社会救助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引导慈善资金向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购买困难群众帮扶服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服务。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志愿者与救助对象结对帮扶机制,开展关爱帮扶、探访慰藉、异常预警等服务。
(十三)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时提供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十四)建立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设区市政府按照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原则,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各类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规范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定期核查与主动报告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全省统一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提供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救急难事项受理等服务。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测预警机制,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群众,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拨打“12349”热线。有关单位接到报告求助后应组织入户调查,建立台账,指导帮助其申请救助。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应明确机构统一受理、办理社会救助事项,公布办事服务电话;要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情况清楚、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制度。
(十六)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闽政通”等移动端和网上办事大厅等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十七)创新“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协调小组要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法,解决社会救助重大急难个案,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按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表彰和奖励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推动形成综合救助格局。强化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和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强化基层责任,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的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及村(社区)干部、包村(社区)干部的重要工作任务,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走访。省级统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老区苏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强化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应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全程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
(三)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的措施,通过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社会救助服务力量。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设立社会救助窗口。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村(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给予乡镇(街道)配备的社会救助协管员与同级聘用人员相同的岗位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通信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