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评弹·锐评丨激活种业原始创新力
2022-03-15 09:15:02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突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千呼万唤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这被认为夯实了激励和保护种业原始创新的法律基础。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种业创新不仅有赖于科技投入,更需要营造有利于持续创新的法治土壤与市场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5年,第三次修订的《种子法》则设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由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由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高度。然而,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然有许多未尽之处,不利于激发原始创新能力。其中,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缺位被广泛提及。 所谓实质性派生品种,指的是在既有品种上稍加改造,获得一个新品种并可进行商业推广。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创新与优化,本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这样的做法挫伤了原始品种人的创新积极性。 与工业研发一样,育种工作具有高投入与高风险双重属性。一个突破性品种的出现,背后往往凝聚着育种团队数十年乃至几代人的努力,需要源源不断地投入真金白银。 以福建蝴蝶兰育种代表性企业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例,每年需要栽种10万株实生苗,从中挑选优良单株,每株成本10多元,光是育苗成本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培育一个蝴蝶兰新品种,至少需要6年时间,申请获得新品种授权又需要3年时间。加之市场不确定性,消费者喜好无常,最终能在市场上胜出的新品种屈指可数。 显然,仅仅通过简单修饰就能获得同等的品种权,对于原始品种人并不公平。如果原始品种人数十年的心血可以被低成本复制,并无法获得相匹配的回报,原始创新的动力与活力必将大打折扣,最终波及整个种业创新质量与进程。 去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启动为期半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便包括清理一批经分子检测后发现的近似品种,大幅减少同质化品种。 当“谁搞原始创新,谁就是冤大头”已成常态,原始创新便裹足不前,修饰改造成了普遍选择,同质化泛滥、低水平重复难以避免。正因如此,新《种子法》借鉴国际经验,在试点基础上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授权,但是其应用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且双方应当共享收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核心在于“既承认你的创新,也承认我的创新”,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合理分配利益。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原始创新活力得以激活,商业化育种力量将迅速崛起。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育种力量多集中在科研院校,但在现行评价体系下,育种成果往往难以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更加敏锐捕捉市场动向与消费需求的商业化育种企业,应当是育种的主体,而科研院所应将更多精力投向基础性研究,着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与鉴定以及现代育种技术研究,为商业化育种提供技术支持。 但现实情况是,商业化育种力量依然培育不足。以福建为例,全省100多家农作物种子企业中,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仅2家,只有少数的种子企业具有商业化育种能力。全省只有2家水稻种业企业、10家左右的蔬菜种业企业具备育种创新能力。育种企业实力有限,成因复杂,但原始创新激励与保护不足,是其中重要因素。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推行,有望打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赋能现代育种企业发展,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 当然,要真正激活种业原始创新活力,光靠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还远远不够。种业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链条推进:在基础研究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在知识产权方面,厘清各方权责,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商业应用方面,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激活种业创新一池活水……(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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