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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通过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

2022-03-30 22:22:32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东南网3月30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全民健身活动活动方面,《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体育设施、体育旅游景区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中小学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或者体育节,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冬夏令营等体育活动。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

在全民健身设施方面,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先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同步建设,实现共建共享。鼓励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限制资源建设或者改建全民健身设施。鼓励在文化娱乐、商业、旅游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体育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居住小区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除季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三十日,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和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增加免费开放天数。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此外,在服务与保障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制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公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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