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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闽侯法院:特殊时期调岗 公司被判赔偿经济补偿金

2022-04-29 20:11:51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东南网4月2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李明敏)因公司单方面调岗员工肖某,增加了肖某生活的不便和困难,导致肖某被迫辞职,最终肖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17年,肖某入职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肖某系单亲家庭,其父亲于2021年5月因腰椎骨折和盆骨骨折住院治疗,需要人照顾。然而该公司于2021年6月对肖某进行岗位调整,从仓库管理员调整为收银员,导致肖某不便对生病的父亲进行照顾。肖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调整岗位未果,无奈之下于2021年7月24日向该公司递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次日起未到该公司上班。2021年8月16日,该公司仅向肖某发放7月份工资489.95元。于是,肖某向闽侯法院起诉请求该公司支付2021年7月份工资4050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52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强化人文关怀,关心员工的日常生活,从员工工作、休息等需求出发,给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肖某原系单亲家庭,其父因病住院治疗,只有肖某负责照料看护,该公司知道肖某的实际困难后,不但没有予以关怀还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导致其不便对生病的父亲进行照顾。肖某多次与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要求在特殊时期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但均未被采纳,导致肖某不得不提出辞职,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向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法院认定该公司应支付肖某经济补偿金15333元并补发7月份工资3102.61元。

该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工作和家庭兼顾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闽侯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肖某照顾生病父亲,乃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案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强化人文关怀,对遭遇生活困境的员工予以特殊考虑并适度照顾。但该公司对肖某不但未予以照顾,还对其岗位和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使其不便照顾生病的父亲,该公司的行为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相悖。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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