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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闽侯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维护残疾人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2-04-29 20:21:55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东南网4月2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李明敏)在社会劳动中,残疾人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近日,福州闽侯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保障残疾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2021年5月11日,许某某入职福州某粮食商行,任职分拣员,2021年11月10日,许某某乘坐该粮食商行雇佣的送货车外出送货,因车辆掉头导致许某某摔下车受伤,住院13天。出院后,许某某与该粮食商行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向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请,许某某遂诉至闽侯法院。

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胡秀锦了解到许某某是一位残疾人,本次事故致伤更令其生活雪上加霜。经详细阅卷后,法官立即与福州某粮食商行取得联系,几番沟通了解到该粮食商行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也同意赔偿损失,但觉得许某某提出的15万元赔偿金超过预期,想通过复杂的司法程序让许某某知难而退,从而降低赔偿金额。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办案周期较长,尽管法院可以迅速作出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可能会继续上诉,导致“案结事没了”。考虑到此,经办法官立即调整办案思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许某某认为自己可能构成十级伤残,遂提出15万元的赔偿请求。福州某粮食商行认为未经鉴定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且许某某自身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也存在过错,只愿赔偿医疗费。

结合许某某的伤情,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最低十级伤残等级及工伤赔偿标准,梳理计算了每一笔赔偿金额。随后向福州某粮食商说明,根据前述计算标准,在未经鉴定的前提下,希望双方相互让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且司法程序对于公司而言同样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等诉讼成本,许某某本是残疾人,希望公司自觉主动承担起保护残疾人的社会责任。经释法说理,最终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许某某9万元。法官向许某某表达了公司赔偿的诚意,释明当前赔偿数额在合理区间,达成调解可以减轻诉累、避免奔波、好好养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公司与许某某之间显然因纠纷有了“嫌隙”。案后,胡秀锦法官继续找公司负责人谈心,向公司表达许某某希望能够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意愿,许某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希望为许某某争取继续留下工作的机会。公司负责人当即承诺会继续雇佣许某某,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给许某某等残疾人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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