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原创新闻 > 正文

【以案说法】妻子隐瞒丈夫卖房获利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2-07-08 14:27:48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东南网7月8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蔡敏杰 郑宇)妻子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丈夫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案件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关键。近期,福州长乐法院漳港法庭受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来看看具体案例:

2020年7月,肖某(卖方)、王某(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并支付了定金。2020年10月,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买卖双方与某房产中介签订交易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由中介提供上述两套房屋的买卖居间服务。

2021年5月,肖某配偶卓某将肖某、王某二人告上法庭,诉请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肖某名下。卓某认为,两套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均登记在肖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底,卓某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档后才得知案涉房屋已过户登记至王某名下,卓某认为肖某擅自以不合理低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卓某认为王某是长乐本地人,对肖某是否存在婚姻事实应当清楚,故肖某与王某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卓某合法利益的情形。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卓某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认定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案涉房产产权登记人有且仅有肖某一人,故基于王某购房时不能知悉涉案房屋另有共有人,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购房时主观上为善意;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相关银行流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合理,与到庭双方所确认的房屋市场价没有过分背离;且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已经成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故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依法不支持卓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没有过错),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本案中,王某系公开购买房屋,且支付了市场对价,出卖人肖某是登记产权人,王某又完成过户登记,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从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因此,王某系善意的第三人,故其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能放心地进行交易,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