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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房东租客谁该承担责任?

2022-07-08 16:14:17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东南网7月8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陈勍)生产经营活动中,用火用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如不注意安全防范,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近日,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租房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谁该承担责任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2020年9月30日,滕某将自建楼房的一层东侧店面出租给林某经营水果店。2020年11月16日凌晨,该楼房发生火灾,烧毁内部装修、家电及店内水果等,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火灾造成滕某财产损失54500元,林某损失2534元。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出租楼房一层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位于该房间沙发附近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滕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财物和租金损失。

诉讼中,林某提出反诉认为,火灾发生前一天,滕某请人做法事后,当晚在涉火房屋还愿,并在林某租用的房间燃烧香烛纸钱,不排除是滕某的祭祀活动引发火灾,且火灾发生时林某并不在场,无法认定林某与火灾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滕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并退还房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作出的说明和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记录,东侧房间内未发现祭祀活动痕迹,并认定可排除祭祀活动后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部位在林某承租的一楼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为房间内沙发附近,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林某作为承租人,长时间开灯照明,疏于管理,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使用、妥善保管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滕某作为出租人,其拉设的照明线路存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也没有及时监督和提醒承租人安全用电,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经综合考量火灾地点、起因、过错程度,确定本起火灾事故由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损失情况和责任比例,判决林某赔偿滕某财产损失44110元;租金损失每月1435元,但应扣减林某已支付的租金13073元。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前已进入夏季,居民用火用电量相对增多,而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火灾的主要隐患,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用火用电习惯,紧绷防火防电这根绳,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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