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07-31 08:12: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
东南网7月3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刘必然 林蔚) 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对新形势下国家重点推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和区域化管理等动物防疫活动作出具体、明确、可操作规定,为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充分回应社会与群众关切,对犬只管理、散养户防疫监管、人畜共患病防控等关注热点作了相应规定。条例明确,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考虑到各地实践情况不同,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建立散养畜禽数字化登记系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发挥基层作用,做好散养畜禽、犬只防疫工作。 在动物防疫责任上,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负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经营业主负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责任体系更加明确、规定更为具体。在动物防疫制度和监管方面,条例作出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在巩固特色做法上,条例明确,通过“调前报告、指定通道运输、落地监管”强化跨区域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疫情风险管控,禁止种用和乳用动物布鲁氏菌病疫苗免疫,落实畜禽交易场(点)清洗消毒休市制度阻断疫情传播途径,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养殖和运输业主防疫主体责任,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可溯源等。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