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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试行)》发布

2022-09-22 22:47:31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东南网9月22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试行)》相关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证据材料繁杂,事实认定往往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因此,司法鉴定在此类案件中起到举重轻重的作用,已成为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因素。

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鉴定机构缺乏约束等问题长期以来制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影响司法公信力。为破解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中的堵点难点,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全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福建高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试行)》。

该办法主要包括部门分工、诉前调解的引导、竞标选择鉴定机构的流程与评标方式、鉴定期限管理、鉴定机构惩戒等五方面内容。其中对于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改变以往由中标的唯一机构报价的模式,引入适度的市场化竞争,创新采用摇号与竞标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摇号随机选择三家入围鉴定机构,由人民法院根据评标规则对三家鉴定机构提交的竞标材料进行评标计分,确定中标机构。在评标项目的设定上,将鉴定时间和鉴定费用均纳入评标项目,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两个评标项目占比,协商不成的各占50%。在鉴定费用的报价上,含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在内进行“一揽子”报价,由鉴定机构进行整体成本把控,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针对鉴定机构约束机制欠缺的问题,鉴定竞标办法就调研中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的鉴定机构不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超期鉴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突出问题,制定了具体明确的惩戒措施。鉴定竞标办法还对鉴定期限的起算时间、鉴定期限扣除及延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目前法院对鉴定期限管理操作细则的缺失。

据介绍,本次出台的鉴定竞标办法是福建法院创新司法鉴定模式、实现审判质效双向提升的积极探索,也是福建法院着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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