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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
2022-11-18 15:55:17 来源:东南网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公布如下:

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

(2022年9月21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10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促进我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奖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优秀文艺作品的导向示范作用,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条福建省百花文艺奖是福建省综合性文艺大奖,由省委和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每三年评选一次,用以表彰和奖励我省优秀文艺成果,激励文艺工作者,推动出精品、出人才、出品牌,努力推动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严把程序、严肃纪律,质量第一、优中选优。

第二章 评奖对象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省内(包括中直驻闽各单位、驻闽各部队)集体或者个人创作并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文学、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摄影、书法、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文艺作品,均可以参加评奖。

第六条参评的作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体现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每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荣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对我省获得中央宣传部公布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授予荣誉奖。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经费

第八条设立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决定评奖活动的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负责评奖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文艺处承担。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与评奖门类相对应的专业评议小组。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由召集人、专家、业务部门代表组成。召集人在各艺术门类专家、学者中选任,专家从省百花文艺奖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业务部门代表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条评奖工作经费和获奖作品奖金,由省委宣传部从宣传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评奖采用四级评审制,即专业评议小组初评、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申报推荐工作由各设区市党委(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下同)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参评作品应当由作者或者创作生产单位,向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或者省直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作品以及其他相应申报材料,填写《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作品申报表》。

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报送的作品及其主创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推荐优秀作品。严禁违法失德人员担任主创或者存在版权等纠纷的作品参评。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议小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初评。专业评议小组对参评作品进行集中审看、审听、审读,以实名评分的方式提出建议获奖作品名单,提交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核。

第十四条建议获奖作品名单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对建议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等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建议获奖作品名单由省委宣传部报请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待遇和管理

第十五条对获奖作品的创作生产单位或者主创人员,符合省五一劳动奖评选条件的,可以积极向该奖项评选推荐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获奖作品可以作为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的重要评价内容,一等奖、二等奖获奖作品的主创人员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予以优先推荐参评。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取消参评资格;已授奖的,撤销表彰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省部级领导干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厅级现职领导干部,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现职领导班子成员,省委宣传部机关干部署名主创的作品不参加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