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花爆竹致伤残 无证售卖者担一半责
2023-02-06 10:13:5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2月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吴凌 叶水清 整理)很多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误伤自己或他人。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月31日(大年三十),郑某在一家文具店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若干小型烟花爆竹。大年初一晚,郑某的儿子小郑(未成年人)在燃放爆竹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左手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5627.18元。经鉴定,小郑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小郑的母亲以小郑名义将文具店诉至法院,要求文具店赔偿小郑各项损失共计140161.19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具店属无证售卖“三无”烟花爆竹,应对小郑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小郑作为已满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小郑的父母未在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且作为监护人,应意识到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但任由孩子一人到公园燃放,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孩子的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故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经查,小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49840.85元,文具店已赔偿23000元,故判决文具店赔偿小郑各项损失51920.4元。文具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说,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国家实行特许经营许可。本案中,文具店无证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致他人损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要到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保留购物凭证。如不慎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需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第一现场,及时对证据进行收集、封存、固定,可依法向烟花爆竹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
相关阅读: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