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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执法“3·15”:严查非法营运

2023-03-17 19:42:0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作者:周霞

东南网3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周霞)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福建高速执法部门公布多起非法营运典型案例。

三明支队查获违法车辆.jpg

三明高速执法支队在泰宁服务区开展执法。省交通保障中心 供图

部门联动+技术追踪精准打击效率高

近日,在收费所稽核人员配合下,漳州高速执法支队二大队线上巡查专班执法员对辖区收费站重点车辆通行情况进行筛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闽D****5”的九座商务车高频通行云霄收费站。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路线和时间点相对固定,且交警部门反馈过来的信息显示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综合分析后,大队立即将该车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经动态跟踪、调查取证,大队发现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车上7名乘客从泉州搭乘该车到云霄、东山等地的票价为60-80元不等。驾驶员坦言,因东山至石狮有一定客源,受利益驱使,便抱着侥幸心理偷偷经营。

该车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执法有力度 便民有温度

3月5日,三明高速执法支队二大队联合高速交警在泰宁服务区开展联合执法。在检查车牌号为“赣BE****”的九座小型客车时,执法员发现,该车驾驶员神色慌张、前言不搭后语。执法员便立即将司乘分开问询。经查,该车所有人为驾驶员吴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日从江西赣州出发驶往浙江温州。驾驶员吴某与车上乘客并不相识,与乘客协商好到达目的地后向每人收取乘车费用200元。

为不耽误车上七名乘客的行程,执法员立即为乘客安排了转运车辆,将其送至铁路泰宁站,并协助行动不便的乘客搬运行李、购买车票,直到乘客全部安检进站,执法员才放心离开。

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吴某因擅自从事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高速执法支队提醒: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非法营运车辆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难以得到经济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高速执法支队提醒,非法营运车辆一般没有具体从事客运服务的标志标识,无合法的计价收费设备,无公开许可的固定待客站点,驾驶员无从事客运服务相关资格证件,通过喊客拉客招揽乘客。

市民群众日常乘车要选择正规的客运站点、正规营运班车或出租车,拒绝乘坐“黑车”,共同营造安全舒心的乘车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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