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危险捕鱼溺亡,自负其责
2023-05-08 09:34:2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5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邱继莲 吴凌燕)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下水捕鱼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小刚(化名)家住某排涝站附近,熟悉周边环境及水域情况,多次在排涝站附近的水域捕鱼。2022年5月6日4时许,小刚无视排涝站周边设置的“危险 请勿靠近”“水深复杂 请勿游泳”等警示标志,前往排涝站附近的堤坝处水域,用大型拉网实施非法捕鱼行为。小刚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水,不料发生意外,溺水身亡。小刚家属以排涝站等管理单位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相关管理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0多万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地点位于排涝站附近水域,管理单位在排涝站周边设置了公告、警示标志等,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且堤坝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并无义务对排涝站附近的堤坝进行封闭管理或全程看护。事故发生在禁渔期内,且凌晨4点属于普通民众的休息时间,小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正常人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对捕鱼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但其过于自信,甘冒风险,无视禁渔期及安全警示标牌,用大型拦网实施非法捕鱼行为,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溺亡,应自负其责。管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小刚家属要求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小刚家属的诉讼请求。小刚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判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过错原则的适用,不能混淆法律与情感或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民事活动更多需要依赖民事主体自身认识,本案中,小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下水拉网捕鱼行为的危险性应具备充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发生意外虽然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令无过错的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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