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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获批 未办理养犬登记单位最高罚5000元

2023-09-22 12:50:16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东南网9月22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围绕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等作了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单位最高罚5000元。

《条例》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等材料。

《条例》明确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但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禁养犬名录将在实施细则中公布),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条例》强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条例》要求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申请养犬登记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这意味着,租户合法养犬要经业主同意,否则业主不提供产权证,租户养的犬将无法“落户”。

《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城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条例》明确了养犬人应遵守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这些规定包括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条例》明确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同时也指出有的公共场所若有专区则可携犬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这意味着,这些场所或可携犬进入。

《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违反该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至规定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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