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南平不动产登记有新变化
2024-03-25 14:54:22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和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5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以抵押、出售、赠与等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申请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有限产权房、棚改安置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4.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情形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二、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建议由夫妻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若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买受人确认为单独所有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登记添加另一方为权利人。 三、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权属纠纷和交易风险。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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