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东南网9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文/图)记者从《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大陆首部文化领域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出台后,首部省级层面涉台专项立法。
福建与台湾一水相连,地缘相近。福建还是广大台胞最主要的祖籍地。明清以来,福建居民大规模迁居台湾,闽台之间血缘相亲、语言相通、习俗相同。在闽台往来过程中,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闽台关系档案。这些档案,印证了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了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了中华民族记忆,是海峡两岸同根同源、同文同宗、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见证。
《条例》共二十五条,阐述了闽台关系档案的定义、范围,并对立法目的、保护原则、保障机制、责任主体、职责分工、保护利用等作出了规定,并在保护利用方面,突出了五点内容:
建立调查认定机制。《条例》明确,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调查制度,组织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工作,制定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办法,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专家库,为闽台关系档案认定、价值评估、保护修复、研究利用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注重日常安全监管。《条例》对闽台关系档案不同收藏主体的管护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指引,普及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档案保护能力。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发现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申请保护,档案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帮助。
推动资源共享利用。《条例》明确,建立由省档案主管部门牵头、保管单位共同参与的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数字资源共享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专题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加大研究开发力度。《条例》要求,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艺术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合作,挖掘利用重要闽台关系档案资源,通过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举办展览、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等方式,讲好闽台故事。
推进两岸交流合作。《条例》鼓励、支持闽台两地开展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交流合作,不断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鼓励、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服务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建设。积极推动重要闽台关系档案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下一步,我省将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切实把学习宣传《条例》列入我省“八五”普法教育内容,通过组织专题报道、专家解读、开展普法“七进”活动等方式,提高《条例》知晓面和影响力,营造学《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省档案主管部门将加强研究,加快推出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制度、调查制度、保管保护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开展我省闽台关系档案工作情况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调研,加强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增强闽台关系档案抢救保护工作实效,提升活化利用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