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6月5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
6月20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具有福建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第三条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条在省委领导下,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推动乡村振兴重要政策、重大行动和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二)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落实派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科技特派员等制度,推进“师带徒”人才下乡。建立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缩小城乡服务差距,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三)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按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任务分工,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强农惠农政策,加强粮食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保持稳定。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树立大食物观,念好“山海经”,发展珍稀食用菌、绿色森林食品,建设“福海粮仓”,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发挥“一键报贫”平台作用,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
(五)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推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科技创新和装备支撑,打造“福农优品”品牌,深化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推进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三茶统筹”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开发“预制菜”加工新工艺新产品,积极培育美丽休闲乡村、水乡渔村、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全域生态旅游小镇、金牌旅游村,发展乡村生产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大力推进乡村建设。实施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品质提升,推进美丽乡村庭院、美丽乡村微景观、美丽乡村小公园(小广场)、美丽田园、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点“五个美丽”建设,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实施农村道路畅通、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智慧广电乡村工程、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等工程。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扎实推进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着力完善养老助残扶幼工作体系,推进基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庄寨、农业遗迹等保护传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完善县域商业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七)扎实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深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流域、小流域和海湾、海岸带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造林绿化,改造林分结构,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推进农用地利用管控和污染防治,促进化肥农药减量节本增效,倡导农村绿色生活方式。
(八)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化平安乡村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乡村治理体系。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增加乡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质内容供给,提升乡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传承和发展八闽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发挥村规民约等作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九)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拓展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日常管理服务机制。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引导土地、滩涂等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稳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持续优化多元化、有序竞争、互相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
第六条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各级责任
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下同)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积极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推动解决一批乡村振兴的痛点难点堵点。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刚性指标考核制度。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储备粮订单收购直接补贴等政策,制定支持政策,采取耕地认领等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加大产业、就业等帮扶力度。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发挥“一键报贫”平台作用,组织基层干部常态化走访排查,及时将易致贫返贫人口纳入监测帮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积极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改造提升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培育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民宿等新业态,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休闲、养老托幼、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深化落实派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指导员、“师带徒”人才下乡等制度。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建立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乡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推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乡村工匠培养。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艺术家等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吸引台湾建筑师、文创团队参与乡建乡创活动,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壮大、素质提升、结构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发挥乡镇实践所和村实践站作用,常态化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加乡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质内容供给,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项目源头管控,严防落后产能、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梯次推进“绿盈乡村”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河湖长制,加强湿地资源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建设城乡紧密型教育共同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建立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健全“整乡推进、整县提升”机制,全面培训提升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振兴能力。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同级其他各类组织领导制度,完善农村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六要”群众工作法等制度。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进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促进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承包地管理服务,依法依规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规模经营,推动林权增益。用好各类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农村闲置房屋长期租赁机制,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年度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九条市级党委和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深入联系点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针对难点问题制定出台有效政策措施,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明确村庄分类,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探索的成熟经验典型。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谋划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明确推动乡村振兴的具体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二)指导各村制定乡村振兴计划或方案,明确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任务,统筹整合资源,强化项目资金、队伍力量保障,协调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三)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策划,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强化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四)积极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探索创新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模式,推动形成乡村振兴经验做法。
(五)指导推进1个以上重点村建设发展,帮助制定计划、策划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重点村乡村振兴取得实效。
(六)经常性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提升乡村干部抓乡村振兴能力。
(七)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三条强化山海协作,落实挂钩联系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制度。省直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认真履行挂钩帮扶职责,落实落细各项帮扶措施;经济较发达县(市、区)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加大园区建设、产业合作、人才交流、乡村建设等帮扶力度。推进龙岩与广州、三明与上海对口合作,建设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推进老区苏区振兴发展。
第十四条深化闽宁协作,坚持“联席推进、结对帮扶、产业带动、互学互助、社会参与”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打造闽宁对口协作“升级版”。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助款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等帮扶活动。
第十六条支持驻闽部队持续推进挂钩帮扶工作,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兴办社会各项事业。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点考核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省委和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和省政府审定后,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和省政府审定后,向市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市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予以表扬,作为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级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第十九条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省直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推动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一条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统计局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