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 > 时政 > 正文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www.fjsen.com 2025-04-04 09:26:28 来源:福建日报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林承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1年制定,2015年作了修订,在保障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对深化代表工作制度机制改革、提高代表建议工作质效等作出新的部署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等文件,对进一步推动代表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指导性要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代表法修订工作,《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内容将发生新的变化。近年来我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规加以解决。因此,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做好与上位法和全国人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推动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加强代表建议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通过完善代表建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

二是坚持法制的权威和统一。衔接上位法,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同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变化,对一些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条款作必要修改。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省实际,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积极学习借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和兄弟省(区、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在制度创新、条款表述和语言规范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实完善到法规中。

三、修订过程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祖翼同志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在全国人代会期间,在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多次对做好代表建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联清带队开展立法调研,具体指导法规修订工作。代表工委加快推进法规修订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收集整理兄弟省(区、市)人大的相关资料,梳理总结近年来我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经验做法。二是赴宁德、三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五级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的意见;在今年举办的3期省人大代表履职专题学习班期间,专门征求参训代表对法规修订工作的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听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四是组织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承办代表建议数量较多的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规定(修订草案)》,经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加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代表建议工作的原则。明确代表建议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修订草案第三条)

2.建立代表建议工作服务保障机制。明确省和九市一区人大应当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便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保障。(修订草案第七条)

3.明确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代表建议工作信息化系统,承办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办理工作,实现代表建议工作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修订草案第八条)

4.明确代表履职档案工作要求。将代表提出建议以及参加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纳入代表履职档案。(修订草案第九条)

5.建立代表建议提出前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代表提出建议前可以事先与有关机关、组织沟通联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代表提出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6.明确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情形。总结近年来工作实际,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七种情形。(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7.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制度。明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及时向代表通报承诺解决事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修订草案第三十条)

(二)修改完善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1.强化办理单位的责任。明确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办理代表建议,规范办理工作程序,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办理质效。(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完善以代表团名义提出建议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以代表团名义提出建议,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办理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应当加强与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或者省军区联系,认真听取意见。(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3.完善代表建议承办工作。加强会同办理工作,将协办单位的办理期限由一个月修改为两个月,明确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协办单位的意见。加强合并办理工作,明确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合并办理的,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加强重新办理工作,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评价不满意的,应同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4.完善代表建议办理检查督促工作。明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召开督办工作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组织代表评议等方式对分工联系单位办理工作开展检查督促;对代表评价为不满意以及代表“被满意”的建议,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体现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对省监察委员会办理代表建议等内容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同时,对其他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