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张源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指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对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这些都要求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切实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文化强省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坚持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推动五级联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创新驱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也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供给不充分、发展不均衡,社会参与机制仍需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还有待加强等,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对于补齐公共文化服务短板,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推进新征程新阶段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这是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为贯彻落实《保障法》,浙江、安徽、江西、四川、云南等20多个省份也相应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地方立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效加快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同时,我省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如创新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公共文化服务、探索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创新公共服务评价机制等。这些经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吸收固化。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职责分工的问题。目前,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涉及众多部门,为厘清其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财政投入与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第四条)。二是细化政府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同时明确了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推动形成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第五条)。
(二)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问题。公共文化设施是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为强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第十一条)。二是加强公共设施资源整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设施资源整合,对已有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提升,注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文化符号,打造公共文化新空间,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第十六条)。三是加强总分馆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第十七条)。
(三)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问题。为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目录。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二是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财力状况,确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三是优化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活动开展及其品牌创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四是强化数字赋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问题。为了强化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强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省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扶助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欠发达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四条)。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委托培养、招聘选拔、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三是大力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志愿服务的指导,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九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