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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事关这类企业→
www.fjsen.com 2025-05-12 13:38:10 来源:中国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

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用好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政策和工具,持续打造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优质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构建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科技园区推荐等多元协同的上市后备企业储备体系,完善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标准,筛选优质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联合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对入库企业分层分类做好跟踪培育,并做好动态更新;每年精选100家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科技型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服务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挂牌。省级建立由省委金融办、福建证监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上市后备企业指导服务工作专班,加强走访调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问题。支持市、县建立领导挂钩、部门推进的上市后备企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科技型企业上市服务通道。加强支持企业上市税收政策汇编和宣贯,开展常态化税收咨询服务,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功能,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改革。开辟企业合法合规情况证明出具绿色通道,对市场主体申请确认其所受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认并出具证明。鼓励各地组建企业上市专家公益团,为企业提供上市咨询及培训服务。(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人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涉企服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功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科技型企业“强基计划”,加快“台资板”创新升级,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建立完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畅通三四板转板机制,鼓励证券公司加强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快速申报新三板挂牌。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探索开展认股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相关工作。鼓励各县(市、区)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引导非上市股份公司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成效,予以资金支持。(省委金融办、台办,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加大科技创新。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股权再融资。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上市公司项目跟投。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用好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上市公司加大股票回购增持力度;建立稳定、持续、可预期的分红政策,提升投资价值。加强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将市值管理纳入国有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各地要强化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跟踪服务,及时分析研判上市公司发展情况和有关困难,“一企一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国有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债务重组、兼并收购等手段,助力困难上市公司纾困解难。(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企业并购重组支持力度。支持省金融投资公司、省投资集团与优质科技型上市公司、制造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合作,发挥福建侨乡优势,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加快筹设100亿元省级并购基金。鼓励上市公司特别是科技型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省级并购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重点并购项目投资。加强并购重组服务和投后赋能,围绕并购标的构建全过程跟踪、全链条服务的闭环体系,对落地的标的项目予以重点服务保障。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并购重组提供并购贷款、并购保险、并购债券等多元化并购金融产品。(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国资委,福建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投资公司、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挖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潜力。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债券承销机构合作,常态化摸排企业发债融资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探索发行知识产权ABS、技术产权A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发挥AAA级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省内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与证券交易所强化公募REITs产品政策、信息互通,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发行REITs产品,鼓励回收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投资。(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制定实施政府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措施,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引导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广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试点,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省产业基金2支省级母基金资金放大倍数均不低于3倍,打造总规模超1300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矩阵。(省财政厅、国资委,省金融投资公司、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耐心资本服务科技创新。由省金融投资公司、省投资集团筹设100亿元省级科创接力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为基金投资的优质科技型企业接续赋能。鼓励各地建设基金集聚区,通过遴选优质机构负责基金集聚区运营,提供一站式服务,吸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在闽集聚;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净资产规模排全省前列的县(市、区),在申请金融创新试点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各地加强项目储备和推荐,吸引更多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资金和资源,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国资委,福建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投资公司、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私募基金落地保障服务。提升创业投资备案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备案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健全涉金融等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优化私募基金准入登记管理流程,完善属地私募基金落地服务。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私募基金准入登记效率,发挥私募基金在助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证券基金业机构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省内法人证券公司通过充实资本、优化激励约束、完善国际化布局、加快上市等持续提升投行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打造一流投资银行,更好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完善大股东对省属证券公司的考核办法,建立更为宽松的长周期、重功能发挥的业绩考核制度,探索实施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推动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积极申请互换便利等创新业务资格,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开展证券业服务福建省高质量发展正向激励,引导证券公司加强福建资本市场培育,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对前六名设置一、二、三等奖,省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搭建科技产业资本投融资对接平台。实施“金融兴链”行动,常态化办好资本与产业对接会,分行业分赛道,围绕并购重组、科技金融等主题,每月举办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打造“一站式”惠企政策申享平台,完善股权融资供需对接专区,畅通线上投融资路演对接渠道,实现月月有活动、时时可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融资”理念,建立所属行业企业融资需求库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定期收集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推送。(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省金融投资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机制。充分发挥福建省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我省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有关工作。各地要围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数据链深度融合,强化科技型企业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和人才等要素保障。强化落实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每年动态甄选10个尚无上市公司但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县域,实施县域资本市场专项帮扶。支持福州申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推动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福州高新区加快科创金融服务基地建设,试行更加积极的财政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政策。提炼科技金融典型经验做法,打造精品案例并在全省推广。(省委金融办,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黄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