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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发布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典型案例

2025-06-03 21:02:50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东南网6月3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3日,福建高院发布8个福建法院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含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典型案例。

其中,以下典型案例值得关注。

其一是全省首例适用《指引》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龙岩市新罗区九龙江源国有林场在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樟坑村实施森林抚育择间伐项目。2023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森受让伐区木材销售权后,为木材运输便利,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其受让的伐区外开路,砍伐道路沿途及周边的松树、杂木并造材至案发。经鉴定,陈某森盗伐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1.2861立方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陈某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修复协议,并缴存履约保证金68250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森又自愿在一审“补种复绿”进行生态恢复的基础上赔偿因其破坏森林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5902元,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将该赔偿款专项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森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请他人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林木,数量较大,造成林木资源破坏,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陈某森主动缴纳森林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森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森对量刑不服而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陈某森定性准确,综合考量陈某森具有主动到案,一审中承诺其愿以“补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且已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二审中更是积极认罪悔罪,又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部损失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系全省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由被告人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部损失的案件。森林是重要的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蕴含着巨大的生态服务价值。一方面,龙岩两级法院在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引导被告人在修复受损森林植被的基础上,自愿和量力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实现对受损森林植被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全面修复。另一方面,龙岩两级法院积极协同林业部门畅通林业碳汇司法认购渠道,引导被告人认购碳中和林项目,拓展了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渠道,是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刑事审判中探索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生动实践。

其中,邱某华滥伐林木案人民法院创新采取认购公益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首案,具体案情如下:

2022年8月份,被告人邱某华购买了位于高阳乡安浆村020林班05大班040、051(1)小班,土名“钟山凹”的山场。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2月,邱某华在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山场林木,后邱某华将砍伐下来的杉木和杂木出卖。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45.6469立方米。案件审理过程中,顺昌县人民法院委托顺昌县林业局就本案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进行测算,并对邱某华进行释法析理。后邱某华出具承诺书,自愿在认购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中公益性质碳汇7264元进行生态修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赔偿其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林木养分固持及涵养水源功能损失共计25210.93元至绿色发展修复补偿金账户用于替代性修复项目库修复项目的使用。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邱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以认购公益碳汇的方式及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依法和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邱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在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创新采取认购公益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首案。滥伐林木,不仅造成碳汇损失,还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等主要服务功能损失造成破坏。被告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不仅通过认购公益碳汇以弥补其造成的碳汇损失,且自愿赔偿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林木养分固持及涵养水源功能损失,并将赔偿款支付至绿色发展修复补偿金账户用于替代性修复项目库修复项目的使用,以达到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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