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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5-10-12 08:22:1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以良法善治助力“海上福建”建设

东南网10月12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苏依婕)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10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福建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度约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1/6,居全国第二位;海洋经济总量连续多年突破万亿,占全省GDP比重超20%。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海岸治安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新阶段。”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文荣在发布会上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部署的重要保障、适应海岸治安管理体制政策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固化我省专项整治成果经验的重要举措,将为我省海岸治安管理提供系统性、法治化的制度支撑。

据介绍,《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聚焦齐抓共管,织密协同防控网。

近年来,福建省公安厅指导沿海公安海岸部门会同海渔、海事、海警、海关缉私以及边检部门建立“五海一边”涉海安全执法协作机制,协作效应充分释放,全省涉海事、行政案件查处数同比明显上升。

《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五海一边”等涉海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执法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线索互移”。同时,推进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重点海岸、码头安装智能公共视频设备,推动船舶定位装置全覆盖,促进船舶安全管理。此外,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线索,构建“专业防控+群众防线”的双重屏障。

聚焦海岸要素,压实主体责任链。

我省区位特殊,出海船舶基数大、岸线复杂绵长,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

“制定海岸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必须立足我省实际,彰显福建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说,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海岸相关活动和重点区域安全防控,将沿海民宿、网约房等经营性留宿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将事故易发多发的海岸区域划定为危险区域,对海岸举办群众聚集性活动提出安全监管要求,切实保障海上新业态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洪旺介绍,《条例》根据海岸治安执法主体变更、管理方式变化等新形势,明确公安机关的海岸治安管理职责,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海岸治安巡防机制。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临海景区经营者和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推进基层执法场所和队伍建设,着力解决科技管控缺位、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

聚焦重点难点,强化管理全流程。

为了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条例》明确船长(船舶所有人)为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船员信息报备、安全知识培训等,要求出海船舶必须清晰标明船名或识别牌号,配备并正常使用定位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明确出海人员需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严禁无证驾驶、超载航行,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等禁止性规定。

长期以来,我省沿海各地普遍存在服务于群众生产生活的乡镇船舶,这些船舶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系数较低、风险隐患较大。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翁新平介绍,我省在全国率先部署开展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对符合条件的10.6万艘乡镇船舶进行规范纳管,建成242个沿海船舶管理单位,组建配备了船管员队伍,并依托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对乡镇船舶开展“人防+技防”监管和服务,海上生产秩序更加安定稳定。

针对我省沿海乡镇船舶数量多、管理难等问题,《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

聚焦法律责任,划定违法高压线。

陈文荣介绍,《条例》对违规修造船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措施,确保“执法有温度”。对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规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确保“执法有力度”。对在本省沿海范围内查获的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分类处置,杜绝“一查了之、反复反弹”,确保“违法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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