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11月1日施行 首例个人破产申请获立案审查
| 2025-11-09 08:41: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11月9日讯 (福建日报见习记者 傅韬旭 通讯员 厦法宣) 3日,厦门中院正式立案审查厦门首例个人破产申请。 据介绍,《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其核心价值在于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法律保护。厦门中院破产法庭庭长王欣欣表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一些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企业家和创业者将有机会获得经济和社会再生,继续为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该案申请人是一家物联网技术企业的创始人,其所创办的企业是获得双软认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物联网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长期专注于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受新冠疫情等市场环境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下滑,最终资金链断裂而严重亏损,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均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其配偶因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同样被列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相关咨询辅导后,他们第一时间向厦门中院提交了立案申请材料。 收到申请后,该院对照《条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适用主体、管辖范围等,逐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仔细核对和确认,对其申请予以立案登记。 下一步,厦门中院将在“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上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申报的财产、收入、债务等信息予以公告,接受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等的反映和监督;同时,厦门中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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