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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

2025-11-23 10:06:41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1月23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 近日,省数据管理局出台《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促进我省数据流通交易工作、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再造数字福建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从数据交易场所、流通交易标的、流通交易行为、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提出,数据流通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合规高效、包容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根据《办法》,数据流通交易主体是参与数据流通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数据供方、数据需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全省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的重要渠道,数据交易场所要强化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依法依规提供场内交易主体准入、交易产品上架、交易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基础服务。

流通交易标的分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可以进行流通交易的其他标的等。其中,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进行脱敏脱密或者加工处理后形成的API接口、数据集、数据报告等;数据服务是指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处理服务。

《办法》罗列了引导和鼓励进场流通交易的情况,如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将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对外服务等过程中产生或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进行交易的;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进行交易的;由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购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的;国有企业采购或出售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引导和鼓励进场流通交易的。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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