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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经验”正式入法 福建立法让企业家更敢闯

2025-11-29 17:12:33 冯川叶 来源:  责任编辑:周冬

东南网11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福建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是福建经济的重要特色、优势和活力所在,制定《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是我省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经济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

作为一部促进法,该条例内容丰富,共8章77条。聚焦7个方面的内容。

发挥独特优势,固化提升先进经验

福建是“晋江经验”和“松绑”放权精神的诞生地。立法注重把“晋江经验”的精髓要义转化为长效制度保障。条例开宗明义,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写入立法目的,在总则中规定建立健全“晋江经验”推广与深化机制,推动成熟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条例将发扬新时代福建企业家精神写入法规,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爱拼会赢、诚信守法;通过组织举办培训教育等方式,重点培养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让福建企业家精神基因薪火相传,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平等对待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条例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设公平竞争专章,法规中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达24处。条例推动破除各类市场准入壁垒,保障“非禁即入”。条例详细列举了禁止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特别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确保“一视同仁”。

促进投资融资 为民营经济“输血补气”

条例设投资融资促进专章。强化资金支持,完善金融服务。条例明确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向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适当倾斜;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支持投向民营经济创新创业项目。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加强对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资金保障。

提供要素支撑 赋能高质量发展

条例着力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发挥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作用。条例规定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算力、数据流通等数据基础设施,支持其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建立完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降低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成本。

鼓励科技创新 培育新质生产力

条例设科技创新专章,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采取扩大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强度、落实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通过订单式选派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或者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联合建立实验室等形式,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

优化政务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条例设服务保障专章。明确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为推进改革、先行先试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工作人员,符合容错条件的,免除或减轻责任。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优化服务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入口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和诉求快速响应、按责分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的闭环式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明确奖励或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账户。

强化权益保障,破解企业发展难题

条例设权益保护专章。条例要求依托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利用。对同一对象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禁止通过合同格式条款、纪要、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民营经济组织责任等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等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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