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8日讯(本网记者 林夏悦)当前进入防火关键期,且冬至将至,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近日,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福建多地相继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全面加强火源管控,守护森林资源安全。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不仅能在短时间内烧毁大量林木,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还会导致水土流失、河流水质下降、空气污染等一系列次生环境问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
森林防火期,林区有这些规定
法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经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可以实施。
根据气候特点和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福建省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发现森林火情,大家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注意做到: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讲清火势大小或危害程度;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违法用火,有这些法律后果
森林防火,法治是根本保障。我国法律法规对涉火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且严厉的法律责任。
其中,《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规定了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凡故意放火或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根据过火面积和伤亡情况,分别按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查处。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个人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在发布禁止野外用火命令期间违规用火的,个人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即便获得批准,若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行野外用火,也将面临罚款。
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且拒不改正的,可处500至1000元罚款。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或防火隔离带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500至2000元罚款。
用火安全,有这些硬性要求
那么,什么时候的野外用火需要审批?野外用火的程序如何申请?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在福建省行政区内申请野外用火,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实地勘察、落实安全措施后,由相关部门审批。申请野外用火需提供的材料有:需要用火的具体地点、时间、面积、山场情况和用火目的等内容;山场权属证明材料;村级证明材料。
福建省林业局提醒,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第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第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第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第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防火无小事
我们还要辨清
这些“伪常识”↓↓↓





图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