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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2006〕1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和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工作,以及需要省级指挥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海上溢油、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与辐射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应对主体、应对重点、应对行动,细化相关任务、流程、措施,体现应对主体职责、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指挥体制 2.1.1省级领导机制 省委和省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突发事件省级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 2.1.2 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省委和省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由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健委、省疾控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1.3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省级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原则上由省级总指挥部或者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或者派出工作组,负责指挥、协调、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社会秩序、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能源保障、舆情应对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省级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和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等担任。省级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由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或者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结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周期较长、各方参与力量较多等实际情况,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省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行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积极衔接、协助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和落实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增强风险防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处置的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3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等制度机制。 (1)预警分级。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3)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组织对预警信息传播接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基层一线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被“叫应”;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响应。 (6)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本级突发事件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4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如实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变化及时续报。属地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等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维护社会秩序,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3.4.2 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做到首报迅速、续报准确、终报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通过110、119、120等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3.4.3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省级有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确保科学、高效、实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响应分级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4.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1)组织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省委和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和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下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上级党委和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视情设立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社会动员。需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由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救援。 3.4.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应急救助、封控管控、维护秩序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省级层面应对时,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或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挥、协调、指导属地党委和政府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当国家层面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时,落实国家层面指导意见;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驻闽单位、省属单位与属地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研究决定属地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委和省政府决策; (5)及时向国家层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含工作组)及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提出需要以省委和省政府名义报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事项建议;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委和省政府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国家层面组织应对的,省级协助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对借机编造发布谣言、引发群众焦虑恐慌,扰乱正常救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严厉打击。 3.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受灾情况,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妥善处置因突发事件应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交通运输、通信、住建、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抚、信访等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配合国家层面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和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省委和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省委和省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未达到重大突发事件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 3.5.3 恢复重建 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坚持省级统筹指导、属地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相关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事发地市级政府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当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积极推进省级区域应急力量建设,加强市级、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依法将驻闽军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全省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针对性开展日常联演联训。 (3)基层应急队伍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在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等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探索建立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和管理。 4.3 物资保障 (1)省应急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储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省疾控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拓展多元储备渠道,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紧急配送体系,强化资源共享共用;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 (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与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省政府统筹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和运力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福建海事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征用程序由省政府依法作出规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广电局、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积极推进全省自上而下、横向协同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设,加快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应急保障类预案,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本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 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