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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3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国动办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军地协同”的工作方针,明确“促进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关于第四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增加军事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关于第二十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可以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但不得妨碍军用舰船的行动”。 四、关于简化表述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衔接上位法,将“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简称为“军用电磁环境”,并修改第五章章名和第二十七条相关表述。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