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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邬勇雷等辞去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因任职年龄原因,接受邬勇雷、阮军、肖惠中、郑国华辞去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