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东南网8月1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苏依婕 通讯员 温东英) 8月15日,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17日,我省首例适用该法典的案件在上杭县宣判,上杭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地两家混凝土企业持续排放水泥粉尘的行为与周边柚子果园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两家企业连带承担相应生态侵权赔偿责任。 2011年,老邱在上杭县稔田镇楼岗村租下30亩地种植红心柚,后又引进泰国青柚,靠着这片果园维持全家生计。 2023年,两家混凝土企业落地楼岗村,甲公司在距离果园50米处建起水泥搅拌生产线,之后与乙公司合伙运营,并对外以乙公司名义生产。自当年5月投产以来,生产线的水泥粉尘持续飘入柚子果园;11月,不少柚子树开始枯萎死亡,老邱遂找企业协商赔偿。 次年4月,经稔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乙公司一次性向老邱赔付粉尘污染造成的果园损失3.8万元;5月,企业加装治污设备,但日常生产仍有扬尘,果园受损情况并未好转。 由于案件涉及专业问题,承办法官张兴发多次往返果园、厂区实地走访,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污染因果与财产损失。鉴定机构出具了因果关系认定,评估机构则给出三档损失认定。 法院还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开展现场勘验、取样研判。 生态技术调查官、农林专家刘德春解释道:“叶片上的白色结块经检测就是水泥粉尘。果园无遮挡区域的果树烂枯,有竹林遮挡的长势完好,粉尘污染和果树受损的因果关系很明确,且与鉴定机构出具的污染因果关系认定相互印证。” 综合考量果树实际受损程度和果园经营现状,刘德春建议,参照当地征地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损失较为公允。 审理过程中,企业方认为生产线已通过环评验收、排放检测达标,无需对果园后续损失承担责任。 “即使环评达标、主观无过错,也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张兴发当庭释明,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企业排污造成他人损害,不管有没有主观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企业要想免责,需拿出证据,证明损害与自身排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情形。 本案中,两家混凝土企业始终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两家企业排污是果园受损的直接原因,判令两家企业连带赔偿果农经济损失28.5万元。 “产业发展必须守住生态保护和群众财产权益两条底线。”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副庭长袁春怡表示,本案清晰传递法律划定的行为边界,强化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彰显了法典以人为本的法治底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