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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快捷的外卖 有时也暗含着卫生问题 吃下外卖后 若是感觉身体不适 能否向餐饮店索赔? 近日,福清法院就审结了 一起由吃外卖后食物中毒引发的纠纷 原来,小何与小郭正在公司加班,临近饭点,二人便共同登录平台,向某餐饮店点了一份香辣鱿鱼米饭外卖。然而,用餐后,二人便开始感觉肚子疼痛,恶心,腹泻。到晚间,二人已经开始感觉身体发冷,肠胃不适。 随后,二人也先后前往附近诊所开药,但情况并未好转。次日,二人前往医院后,经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医院确诊,二人症状为食用不洁食物引发的食物中毒。 很快,二人联系了当天点外卖的餐饮店,要求赔偿,但涉事餐饮店却表示,并不能确定二人的食物中毒是因吃了自家的饭引起的。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何、小郭便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何与小郭在食用涉案餐饮店的外卖后,短时间内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结合双方证据来看,二人发病时间与损害症状均相似,也有医院诊断结果、化验报告作为支撑。而涉案餐饮店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当天售出的涉案外卖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提供相应证据。”福清法院法官表示,涉案餐饮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 结合两原告实际就医支出 误工情况及证据效力 法院判决涉案餐饮店分别 赔偿小何、小郭医疗费 误工费1000余元 福清法院法官提醒 配送外卖,也需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杜绝售卖不洁、变质、食品。消费者若食用外卖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务必第一时间就医诊治,同时妥善保存外卖订单、支付凭证、餐食照片、病历报告、缴费单据等关键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