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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6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 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于2008年制定,自颁布施行以来,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提出新的要求。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需要,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有必要对监督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监督制度机制,保障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坚持结合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监督法,对部分不相一致的条款作必要修改,并做好与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以及我省备案审查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总结提炼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创新完善监督制度机制,更好地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修订的工作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5月部署启动监督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法制委、法工委认真研究我省人大监督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起草形成修订草案初稿,赴厦门、漳州、莆田、宁德等地进行调研,深入了解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组织立法论证,征求省人大各委办室、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和专家的意见,并在福建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常委会第71次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10章6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上位法,明确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则,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修订草案第三条至第五条) (二)明确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常委会加强工作统筹,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单列一章,将原实施办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关条款进行整合,并结合我省监督工作实践,对计划内容、制定的原则和要求作了规范。(修订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三)完善监督工作内容。衔接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事项,增加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金融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参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增加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四)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增加专题询问制度。推进监督工作数字赋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经济工作联网监督。加强对专题调查研究的运用,细化审议意见的督办程序。(修订草案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五)坚持监督守正创新。总结我省三级联动监督实践经验,增加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的规定,增强监督的协同性。推动设区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监督工作。明确在审议意见督办中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提升监督质效。(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参照监督法,对相关章名作修改。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对上位法、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以及本省法规已作规定的条款,予以删减。(修订草案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