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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9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9月21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9月21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六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十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修改为“并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根据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关于第三十三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四款中的“检查情况互通工作机制”修改为“检查工作联系机制”,并删去“可以适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中的“可以”。 三、关于第五十六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中的“整理后的审议意见”修改为“整理形成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 四、关于第六十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有关机关”;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移至第五十九条末尾。 五、关于第六十二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后增加“处理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