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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柑子”好看,挖回家却违法 法官提醒:野生保护植物,再喜欢也挖不得 东南网11月7日报道(福建日报通讯员 刘永良 蓝秀华) 近日,龙岩市永定区虎岗镇的一处农家小院里,比往常多了几分肃穆。 两根长竹竿往围杆一绑,一条印着“永定法院生态巡回法庭”的横幅迎风展开。几张折叠桌、几张小板凳一拼,审判台就搭成了。 上午10点,法槌“啪”地一响,永定法院生态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赖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正式开庭。 没有高大的审判大楼,没有层层安检,检察官、被告人依次就位,庭审程序一项不少。周边村民闻讯赶来,“零距离”旁听这堂开在家门口的法治课。 “被告人赖某某,你是否认罪?”法官的声音不大,但在安静的小院里,每个字都听得清清楚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山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综合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法院最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事情得从几个月前说起。赖某某上山时,看见几株“山柑子”,学名叫山橘,长得漂亮。他心里一动:挖回去种在家门口,得有多好看。 赖某某不是不知道这东西不一般,但架不住喜欢,他还是动手了,没办采伐许可证,直接把几株“山柑子”连根挖起,栽在自家门前。 庭审现场,法官语重心长地提醒大家:野生植物不是山上的“无主物”,更不是谁看上了就能挖回家的“盆景素材”,就算你办了证、交了钱,那也不行,得有法定许可手续。哪怕你是真心喜欢、精心养护,把野生保护植物移栽到自家门口,也改变不了非法采伐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