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将开展非机动车违规专项整治

来源:东南网 | 作者:卢金福 | 时间:2014-07-29

东南网7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福建省非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非机动车生产和销售将实行目录管理,我省公安机关将依托开展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于8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全省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共保有电动自行车约1000万辆(含超标电动车),占我省总人口数3600万人的28%,平均每1个家庭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并且以每年近100万辆的速度迅速增长。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为群众提供了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的同时,由于非机动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导致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常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郭韶翔介绍说,《办法》规范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规定及罚则,进一步完善了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法规体系,为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优化交通秩序、维护保障畅通、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非机动车销售实行目录管理 商家要公示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三种。

《办法》对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需要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行目录管理。规定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如未列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下同)公布的产品目录,不予办理登记。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此外,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郭韶翔表示,实行目录管理的优点在于:引导销售者销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引导消费者判定、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促使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避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流通领域,达到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生产的目的。对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的查验工作,有利于简化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目录管理还能便利执法机关甄别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利于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