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智慧:破产重整的“泉州经验”

来源:东南网 | 作者: | 时间:2017-01-18

勇对挑战:锻造高水平审判团队

在目前《企业破产法》相关的制度和司法解释不健全、操作细则不完善、法官审理破产案件实践经验不丰富的情况下,泉州中院勇于面对挑战,充分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加强破产审判的组织领导,打造专业化破产法官团队等方法,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泉州中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各庭室负责人组成的企业重整、破产清算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在我省首创金融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破产和金融案件。将政治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的审判人员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组成了高水平的破产审判队伍。现有3个破产审判合议庭,其中既有“全省优秀法官”张小燕,也有全市法院唯一的法学博士骆志鹏法官等。

诺奇股份重整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泉州法院受理的首例企业重整案件。对H股上市公司进行成功的重整在我国尚无前例,可资借鉴的经验十分有限。因受到香港联交所规则约束,较之一般企业,对诺奇实施重整的复杂程度更高、专业性更强。泉州中院积极应对,及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合议庭,加强学习与研究,顺利审结该案件,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锻炼了队伍。

善于创新: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泉州破产审判尚处从无到有的阶段,面对众多破产难题,泉州中院在办理破产重整案过程中,集思广益,凝聚司法智慧,根据泉州本地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结果证明,这些探索和做法是有效的,促使一批企业重整成功,实现了债务人、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共赢。

创新一:甄别慎选重整企业,严把立案关。泉州中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要求,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的危困企业名单,召集市经信委、金融局、顾问组走访企业,按照重点保护、重点帮扶、重整或清算、逃废债务等四种类型,进行分类甄别,并由顾问组成员围绕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等进行初步筛选,形成专家意见。对有完整生产系统、有品牌价值、拥有上市资源、良好的商务模式和销售渠道等情况,确有重整可能的,及时启动重整程序;明显缺乏重整价值的或不宜立即启动破产处置的,报告领导小组,暂缓处理。

创新二:革新工作思路,充分保护债权人权益。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的规定尚不完善,泉州又无先例可循,案件的妥善审理,就需要采取创造性的方式、方法。如在诺奇破产重整案中,考虑到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股权的顺利让渡对重组方的招募和整个案件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泉州中院从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冻结了公司13家出资人持有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取得先机,确保了后续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

创新三:探索建立重整案件例会制度。泉州中院采取定期召集管理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例会的办法,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并对后续工作进行部署,形成会议纪要,由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例会机制工作成果显著。现在,泉州中院将例会机制推行到所有破产案件审理中,以例会、专项会议方式取代传统“坐堂审理”方式,搭建起监督、沟通、协调平台,共同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难题。

创新四:推动简化审理模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企业破产处置案件,要求依照省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快工作进程。倒排工作表,统筹安排程序事项,如合并刊登受理公告及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尽量将审计、评估工作提前;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压缩债权申报期间,做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提高审判效率的统一。加强破产的指导与督促,成立以院长欧岩峰为组长的破产审判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定期前往各基层法院指导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实行“每周一报”制度,加强对破产的监督指导,先后召开数十次协调会,指导、协调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如安溪铁观音集团公司、安溪茶厂公司两个破产重整案在较短的时间内高票通过重整协议,这在同类案件中,审理效率是比较高的。

创新五:规范与指导破产审判。泉州中院在破产重整实践中,积极回应破产审判的实际需求,经过探索创新及多次反复探讨论证,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破产审判工作经验,并及时总结提高,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指南》、《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若干诉讼程序问题参考》等若干份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审判措施与做法,推进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为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