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智慧:破产重整的“泉州经验”

来源:东南网 | 作者: | 时间:2017-01-18

敢于探索:选好、用好管理人

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破产程序中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对于破产审判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泉州法院重视管理人工作,在管理人队伍建设上既严格依法也积极探索,以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在积极帮助、支持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同时,秉承“不干扰、不越位”的原则,对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和指导。

泉州中院经过细致调研,科学制定管理人入册条件,针对申请入册的22家社会中介机构及36名个人,建立评审委员会,严格审定入册标准,认真开展考察、评分、筛选,择优选定15家社会中介机构、8名个人编入首批管理人名册,形成泉州市首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为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忠诚履职、勤勉尽责,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使用办法》(试行),为扎实开展企业破产清算与司法重整奠定基础。

泉州破产管理人队伍刚刚组建,管理人实务经验相当有限。因此,泉州中院注重加强管理人培训,在管理人选任时以吸收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有利于破产重整推进作为选任管理人的首要考量因素,竞争性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即由评审委员会对书面重整方案进行面试投票,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以竞争性选任方式,择优引进外地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团队,探索外地管理人与本地管理人结对配合、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实现外地经验的有效输入,通过“传、帮、带”提升本地管理人队伍整体水平。该做法创新了破产企业清算组中介机构的选任办法和本地管理人的培养办法。在泉州已经重整成功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管理人都是采取这种模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在监督管理人的程序节点的把握上,泉州中院严格遵守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时限的要求,敦促管理人统筹安排工作,确保重整各项事务同步推进,重整程序依法进行。对于管理人执行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与政府沟通、协调,促成任务分解,实现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有效解决了管理人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