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智慧:破产重整的“泉州经验”

来源:东南网 | 作者: | 时间:2017-01-18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挽救企业,化解风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司法智慧:破产重整的“泉州经验”

泉州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组长陈灿辉(后排左五)、泉州中院院长欧岩峰(后排左三)参加诺奇重整签约仪式。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左二)视察泉州中院金融庭。

  泉州市委书记郑新聪(正面左一)视察泉州中院金融庭。

诺奇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重整期间,泉州中院副院长陈慧瑛(左二)走访铁观音集团、安溪茶厂。

近日,著名茶乡安溪县的王某田等81名茶农心情很好。开心的原因是安溪铁观音集团重整方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得以通过,他们的债权可以得到将近一半的清偿。这意味着,他们不用再经过漫长的诉讼与执行阶段,不用再花费不菲的诉讼费与律师费就可以拿回茶叶钱,更重要的是,按照安溪铁观音集团的重整计划,他们将来所种植的茶叶将有更好的销售前景。

与茶农一样好心情的,还有安溪铁观音集团的200多名员工,大量的债权人、供应商、销售商及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他们的权益在重组方案中也有了较好的安排与保障。毕竟,相较于破产清算,他们在重整中可以实现的债权是原来的4.3倍。

这一切利好源自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初启动的安溪铁观音集团破产重整案。而这,只是该院去年开展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中的一起。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濒临破产的情况下,选择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销售渠道、经营团队优势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重生的债务清理制度。通过开展破产重整工作,继续运营有重生希望的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阻断担保链扩散,核销不良贷款,打击恶意逃废债,减少破产带来的社会负面连锁反应,保留就业机会,提供给债权人较清算受偿更大的清偿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重整更具全局性意义的目标,就是通过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建立法治化市场退出机制,引进较为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实现市场重新洗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泉州中院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的泉州中院院长欧岩峰如是说。

据统计,2016年,泉州中院积极受理破产案件63件,居全省受理案件数首位,不仅为挽救民营企业、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贡献,而且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成功推手:党委政府关心支持

破产审判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如招商引资、职工安置、政府税收等,仅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一己之力,完全脱离政府协调,破产重整是很难取得成功的。政府的适度介入对保持稳定的局面至关重要。

省、市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工作,积极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人、财、物、政策等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与帮助。在重整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志南多次关心案件进展;泉州市市委书记郑新聪、市长康涛多次听取审理情况汇报并作出批示;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组长陈灿辉、副市长洪自强分别多次主持召开专项会议,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这些支持与帮助为重整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成为泉州多批次破产重整成功的重要推手。

在政策措施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及实施方案,从财政奖励、税费优惠、职工安置、金融服务、严查严打逃废债、尽职免责、司法辅助人员的招录等方面,为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与制度保障。

在组织保障上,各县市区都成立了党政一把手为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吸收北京、深圳、温州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参加的清算组,实现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协调优势与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有机结合。

在协调机制上,通过构建金融、招商、住建、国土、国税、地税、劳动等众多职能部门府院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席会议等机制,有效解决了在维稳、谈判、与债权人沟通、引进战略投资人以及重组的政策扶持及税收优惠等诸多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缺乏经验的状况下,为了能依法、高效地做好重整工作,市政府与中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重整知识。2016年元旦,陈灿辉组长带队到浙江温州等地学习借鉴破产经验做法,2016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就召开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重整实务培训班,邀请北京、温州等地多名专家来泉授课,市长康涛与各县市党政一把手、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了培训,通过共同学习,为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实务操作提供了工作思路及措施建议。

在物质与队伍保障上,市、县两级财政拨付专款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为无产可破案件的启动提供资金保障。支持泉州中院创设全省第一个金融审判庭,支持全市法院招聘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人员250人作为破产审判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保障。

勇对挑战:锻造高水平审判团队

在目前《企业破产法》相关的制度和司法解释不健全、操作细则不完善、法官审理破产案件实践经验不丰富的情况下,泉州中院勇于面对挑战,充分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加强破产审判的组织领导,打造专业化破产法官团队等方法,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泉州中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各庭室负责人组成的企业重整、破产清算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在我省首创金融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破产和金融案件。将政治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的审判人员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组成了高水平的破产审判队伍。现有3个破产审判合议庭,其中既有“全省优秀法官”张小燕,也有全市法院唯一的法学博士骆志鹏法官等。

诺奇股份重整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泉州法院受理的首例企业重整案件。对H股上市公司进行成功的重整在我国尚无前例,可资借鉴的经验十分有限。因受到香港联交所规则约束,较之一般企业,对诺奇实施重整的复杂程度更高、专业性更强。泉州中院积极应对,及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合议庭,加强学习与研究,顺利审结该案件,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锻炼了队伍。

善于创新: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泉州破产审判尚处从无到有的阶段,面对众多破产难题,泉州中院在办理破产重整案过程中,集思广益,凝聚司法智慧,根据泉州本地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结果证明,这些探索和做法是有效的,促使一批企业重整成功,实现了债务人、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共赢。

创新一:甄别慎选重整企业,严把立案关。泉州中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要求,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的危困企业名单,召集市经信委、金融局、顾问组走访企业,按照重点保护、重点帮扶、重整或清算、逃废债务等四种类型,进行分类甄别,并由顾问组成员围绕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等进行初步筛选,形成专家意见。对有完整生产系统、有品牌价值、拥有上市资源、良好的商务模式和销售渠道等情况,确有重整可能的,及时启动重整程序;明显缺乏重整价值的或不宜立即启动破产处置的,报告领导小组,暂缓处理。

创新二:革新工作思路,充分保护债权人权益。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的规定尚不完善,泉州又无先例可循,案件的妥善审理,就需要采取创造性的方式、方法。如在诺奇破产重整案中,考虑到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股权的顺利让渡对重组方的招募和整个案件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泉州中院从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冻结了公司13家出资人持有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取得先机,确保了后续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

创新三:探索建立重整案件例会制度。泉州中院采取定期召集管理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例会的办法,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并对后续工作进行部署,形成会议纪要,由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例会机制工作成果显著。现在,泉州中院将例会机制推行到所有破产案件审理中,以例会、专项会议方式取代传统“坐堂审理”方式,搭建起监督、沟通、协调平台,共同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难题。

创新四:推动简化审理模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企业破产处置案件,要求依照省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快工作进程。倒排工作表,统筹安排程序事项,如合并刊登受理公告及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尽量将审计、评估工作提前;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压缩债权申报期间,做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提高审判效率的统一。加强破产的指导与督促,成立以院长欧岩峰为组长的破产审判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定期前往各基层法院指导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实行“每周一报”制度,加强对破产的监督指导,先后召开数十次协调会,指导、协调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如安溪铁观音集团公司、安溪茶厂公司两个破产重整案在较短的时间内高票通过重整协议,这在同类案件中,审理效率是比较高的。

创新五:规范与指导破产审判。泉州中院在破产重整实践中,积极回应破产审判的实际需求,经过探索创新及多次反复探讨论证,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破产审判工作经验,并及时总结提高,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指南》、《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若干诉讼程序问题参考》等若干份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审判措施与做法,推进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为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做出贡献。

惩护并举:维护公正性与严肃性

破产程序对实现公平正义有着更高的要求,因为它不但要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公平偿债,还要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盘活资产,使困境企业能够存续,更重要的是要避免企业陷入因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时,破产重整案件涉及大量债权人、企业员工、涉及社会稳定,敏感性强。因此,泉州中院充分重视重整工作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严厉打击逃废债,正确引导舆论,为重整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坚持中立保护。泉州中院在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坚持公平保护理念,谨守中立,对管理人明确债权审查标准,而不介入具体的债权审查工作;坚持对企业账册进行审计、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参与机构遴选和具体细节工作;在重整计划草案拟定过程中与管理人研究、商定能最大限度提高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的清偿方案,但不参与具体草案内容的设计等,塑造了破产审判法官公正形象,赢得各利益相关方的赞誉。

二是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破产程序是债权公平受偿的最后保障。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是破产立法和破产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因此,严厉打击逃废债,坚决追查企业主逃废债务的行为并给予严厉打击,有助于破产审判工作朝良性方向发展,有助于得到民众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泉州中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涉嫌恶意逃废债的,及时将有关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查处,如在审理某鞋企申请破产重整案件中,发现企业主涉嫌隐匿会计账册的行为时,依法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是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于法院顺利推进破产审判有着加乘效应。由于社会民众对破产制度尚未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一方面,很多企业主谈破产色变,宁肯弃企“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偿债,另一方面,社会上对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假破产、真逃债”等曲解、误解,影响了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泉州中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大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针对舆论对于破产认识的误区,连续两天在当地主要媒体专版刊登企业破产重整相关知识,扩大影响,纠正社会上对于破产的认知误区,明确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召开多场媒体记者招待会,宣传破产审判的司法政策与审判成果,同时加大对打击逃废债的宣传,摒除错误认知,树立社会正气,为破产审判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宽松的舆论氛围。

敢于探索:选好、用好管理人

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破产程序中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对于破产审判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泉州法院重视管理人工作,在管理人队伍建设上既严格依法也积极探索,以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在积极帮助、支持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同时,秉承“不干扰、不越位”的原则,对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和指导。

泉州中院经过细致调研,科学制定管理人入册条件,针对申请入册的22家社会中介机构及36名个人,建立评审委员会,严格审定入册标准,认真开展考察、评分、筛选,择优选定15家社会中介机构、8名个人编入首批管理人名册,形成泉州市首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为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忠诚履职、勤勉尽责,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使用办法》(试行),为扎实开展企业破产清算与司法重整奠定基础。

泉州破产管理人队伍刚刚组建,管理人实务经验相当有限。因此,泉州中院注重加强管理人培训,在管理人选任时以吸收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有利于破产重整推进作为选任管理人的首要考量因素,竞争性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即由评审委员会对书面重整方案进行面试投票,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以竞争性选任方式,择优引进外地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团队,探索外地管理人与本地管理人结对配合、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实现外地经验的有效输入,通过“传、帮、带”提升本地管理人队伍整体水平。该做法创新了破产企业清算组中介机构的选任办法和本地管理人的培养办法。在泉州已经重整成功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管理人都是采取这种模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在监督管理人的程序节点的把握上,泉州中院严格遵守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时限的要求,敦促管理人统筹安排工作,确保重整各项事务同步推进,重整程序依法进行。对于管理人执行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与政府沟通、协调,促成任务分解,实现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有效解决了管理人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