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7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对《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新修订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印发后,有小伙伴在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碰到一些具体问题,现在可以参照这份《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了,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在,抓紧来看这份通知都回答了哪些问题?
举办不同级别、职称人员参加的培训,如何界定培训类别?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二、三类培训主要参训人员分别为厅局级、处级、科级及以下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某类级别人员占比5 0%及以上。
▲例如,一个培训班,既有厅局级、处级人员,又有科级及以下人员,如果科级及以下人员占比5 0%及以上的,按三类培训认定。
▲参训人员主要为正高、副高、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的,分别参照一、二、三类培训认定。
▲参训人员主要以离退休人员为主的,参照离退休前的级别或职称认定培训类别。
如果授课老师只有行政级别,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根据《办法》第十条中“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及相关规定,乡科级及以下人员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县处级(含正处、副处,下同)人员讲课费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厅局级人员讲课费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省部级人员讲课费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的,讲课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授课老师既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特殊情形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鉴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不属于技术职称序列,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担任师资的,讲课费按其原来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讲课费参照离退休前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讲课费中每学时指多长时间? 晚上安排上课可以支付讲课费吗?
讲课费中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晚上安排上课的,讲课费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支付,每晚最多按4学时计算。
授课老师为其所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可以领取讲课费吗?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授课老师(含离退休人员、驻本单位纪检组人员)为本单位(即所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标准的50%领取。
培训举办单位需要代扣代缴讲课费的个人所得税吗?
《办法》规定讲课费是税后的标准,培训举办单位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属于师资费的一部分,可计入培训费。
授课老师的住宿可以按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吗?
为保障工作需要,授课老师的住宿费可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携带助手上课(含户外),可以额外支付助手的讲课费吗?
授课老师原则上不携带助手上课,确因培训需要,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人数,不得安排无关人员,不得发放助手的讲课费。
助手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授课老师和助手不得在邀请单位或派出单位领取差旅补助。
单位举办内部讲座,通常只发生师资费,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吗?
考虑到内部讲座一般是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举办,参加对象多为本单位人员,通常只发生外单位人员师资费,为简化手续,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
其中,外单位授课老师的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一劳务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一差旅费”。内部讲座不得安排参加人员用餐。
本地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吗?
考虑到培训时间一般较长,有的需要封闭式培训,有的路途较远,本地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提倡、鼓励安排午休房或钟点房。
《办法》中“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是否存在矛盾?
没有矛盾。《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其中,“各项费用之间调剂”是指每人每天有发生的培训费项目可以调剂,没有发生的项目不能调剂。
例如,一个培训班100人,报到当天30人未安排住宿及用餐,当天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要相应扣减;返程当天未发生的费用也要相应扣减,不能调剂使用。
举办培训班一定要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吗?
培训举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不论是自行组织培训还是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对于未发生的培训费事项,均应相应扣减,不能调剂使用。其中,在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前,对可预见的未发生培训费事项,应当先扣减后再签订委托合同,或在委托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
培训费报销结算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在报销培训费时,自行组级培训的,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每天分上下午或晚上,下同)、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讲课费签收单或转账凭证、宾馆出具的发票及费用明细等凭证。
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委托办班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及费用明细等凭证。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的主体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的主体班(含中青班、处长班等)系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办法》,发生的费用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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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培训费标准调整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对《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新修订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参训人员级别分为三类管理,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培训主要参训人员分别为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人员。
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一类、二类、三类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由原来的统一400元/人天调整为:一类培训600元/人天,二类培训500元新/人天,三类培训450元/人天。培训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讲课费单列并提高标准
讲课费实行单列,不再纳入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其中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相应调高限额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规范邀请师资相关程序
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严格经费管理
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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