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去年走过的坑 今年别再走了

来源:东南网综合 | 作者: | 时间:2019-03-15

案例六:找微商代购,发现假货后卖家“失联”

2018年4月12日,莆田市涵江区的黄先生通过微信平台向名为“A海外代购高端时尚款”的微商购买了DG品牌衣服、YSL品牌帽子和眼镜等,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440元货款。待黄先生收到货品后发现,所有商品均不是微商所称的正品代购。

案例评析随着微信用户迅猛发展,利用微信朋友圈营销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快捷购物模式,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消费纠纷。本案中,黄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到假冒商品,有权要求微商退货退款。但是,由于微信尚未实行实名制,大部分微商都同本案中的微商一样,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微商便以删除好友、屏蔽消息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微信购到假冒商品后,微商便“失联”了。由于无法提供准确的经营者信息,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变得艰辛。

案例七:零头水费涉万家,计量正确保权益

2018年11月5日,消费者叶先生致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在缴纳水费过程中发现建阳区自来水公司每月收取居民用水费用在遇到水量吨数为“奇数”时,存在变相多收取0.1元的现象。叶先生表示这种收费标准不合理,希望南平市消委会介入调查处理,纠正此类不合理行为。

案例评析本案中的建阳自来水公司在已经从多名消费者处得知进制0.05元的情况,但是为减轻其工作量而未进行整改,已违反了《消法》的规定。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分币仍然可以在市场正常流通。因此,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八:健身私教频更换,体验不好退款难

2018年10月23日,消费者潘女士致电厦门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厦门英吉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体验了健身教练服务后感觉不错,便购买了健身卡和私教卡。但在后续私教课开展过程中,被强制频繁更换了11个私教,且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其无法按计划实施运动方案。因与健身房反映无果,故要求退还未上的剩余60节私教课程费用,遭到健身房拒绝。

案例评析本案中,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不仅没有得到潘女士的认可且健身的效果甚微。质量保障,是公平交易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服务的质量。

案例九:违法强收开户费,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

2018年7月,宁德市周宁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集体投诉,称周宁县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名郡财富广场业主收取供电、供水以及广电网络电视开户费,计1900元/户,业主认为开发商的收费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案例评析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收费行为的通知》(闽价服〔2013〕72号)及《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闽价[1999]房字第116号)等文件的规定,周宁县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名郡财富广场业主加收供电户头开户费、供水户头开户费以及广电网络电视开户费,于法无据,而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案例十:美容院“免费”做幌,消费者身陷套路

2018年1月15日,以林女士为代表的4名投诉者致三明将乐县消委会投诉称:从2017年1月开始,她们4人在一家名为“涵香美雅美容院”进行“丰胸、瘦身”等项目整形,先后预付费用合计3万多元,接受服务后未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且该美容院不停地更换美容技师,使得消费者需要不停的适应更换后的技师手法,消费者认为这样的情况无法保证服务质量与效果,故要求美容院退还她们在店内未消费的金额,但遭到美容院的拒绝。

案例评析本案中,涵香美雅美容院以免费美容体验、广告宣传效果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再一步一步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一旦消费者发现效果并没有宣传广告上那样好的时候,商家便找各种里头进行推诿,甚至强制消费者接受产品或者服务。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掌握基本的美容知识,提高辨别能力,理性地选择美容院、美容护理项目以及美容产品,避免掉入美容消费“陷阱”。

(东南网综合光明网、央视网、中国新闻网、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