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30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实习生 孙筠雅)7月30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金融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欧岩峰介绍相关情况。
欧岩峰介绍,此次发布的破产典型案例涉及清算、重整、和解等类型,在战略投资人选择、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性合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预和解”“预重整”模式等方面作出了大胆实践和有益探索。
案例一: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设立于1994年6月19日,注册资本27000万元,现有员工330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研究和制造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亚通”品牌是中国管道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声誉,产品位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因投资不善、业绩下滑,亚通公司从2016年起出现债务危机,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该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基于未来“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对高科技、高品质的管道有大量需求的企业发展前景,亚通公司具有较大重整价值,福州中院遂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共有268笔,债权总额24.37亿元,经审查确认债权247笔,债权总额12.599亿元。因亚通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债权人对亚通公司原管理层极度不信任,否决了亚通公司自营的方案。福州中院一方面协调福清市税务局准许按亚通公司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实行原经营团队继续以代加工模式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使得重整期间亚通公司的产能、市场占有率及品牌价值得以维持,同时为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重整奠定基础。
本案通过有全国影响力的报纸、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元媒体平台向国内外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经不懈努力,福建汇易智投资有限公司与亚通公司大股东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联合重整协议,联名向法院及管理人申报作为重整方。2019年1月15日,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了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价值全额清偿、余债按普通债权受偿的情况下,将普通债权模拟破产清偿率1.554%提升至2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部分100%清偿、超过20万元债权部分按5%清偿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福州中院于2019年2月1日裁定批准亚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危困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及营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的典型案例。福州中院积极发掘企业重整价值,创新探索企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一是注重受理前的重整价值识别审查。本案综合债务人“亚通”管道的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价值、全国100多家经销门店的庞大市场经销网络以及未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对管道行业的有利前景等各项因素,进行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市场化识别审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二是创新重整期间的受托代加工经营模式。采取原经营团队受托代加工方式继续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协调推动税务机关搁置欠税债权而准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等府院联动机制,稳定了职工就业及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价值,也为危困企业重整期间如何正常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借鉴。三是许可债务人股东作为联合重整方。因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是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受让境外股东的股权,意图盘活公司经营状况,故其对债务人发生破产事由不具有过错,福州中院对其参与重整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通过债务人大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作为联合重整方的方式,既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市场经销网络的稳定性,又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提高、盈利能力的提升。
案例二: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是一家大型钢铁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12月,拥有190万吨钢铁生产产能和螺纹钢生产许可证。2013年,该公司受到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急速下跌和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业务严重下滑,加之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连续多年出现亏损,经营陷入极度困境。鑫海公司的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数百名债权人及近3000名职工,职工由于讨薪不成,屡次发生围堵厂区、省道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经济稳定。2017年1月20日,福州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以鑫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长乐法院申请对鑫海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长乐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鑫海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鑫海公司破产重整案涉及的债务规模达40余亿元,涉及债权人近500人,职工2700余人,其中涉及的银行债务有10家,金额近20亿元。2017年9月8日,根据鑫海公司管理人的申请,长乐法院裁定将与鑫海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福州鑫航资源利用创新有限公司和福州松下港鑫顺仓储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以下简称鑫海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17年10月10日,长乐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举出债权人委员会并审议债权表。2018年1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鑫海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享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五个组别的一次性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通过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营业资产的再利用,即将鑫海系公司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整体转让给重整方。2018年1月13日,长乐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鑫海公司的破产重整成功引入优质投资人注入资金100亿,保留钢铁产能200万吨,实现职工债权5098万,使这一省级大型钢铁企业得以重生。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法治化、市场化破产审判工作挽救危困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对今后的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一是充分运用破产识别机制,推动企业重整。在受理鑫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时,长乐法院运用识别机制审查发现该公司具有优质的资产设备和运营能力,具备重整价值,果断适用重整程序,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生产力和无形资产。二是探索企业合并重整,提高重整质效。在重整过程中,长乐法院经审查发现另外两家公司在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等方面与鑫海公司高度混同。在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长乐法院推动包括鑫海公司在内的三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和资产优化配置。三是运用资产整体转让,实现经济社会效果。长乐法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重整计划的指导和推动,最终形成了以资产整体转让形式完成重整的方案。重整方同时承诺将在环保上高标准严要求,把重整企业建成绿色环保型钢铁企业,使之成为福建省工业旅游观光基地。该重整方案体现对债务人资产的有效盘活和资源再利用,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全部表决组高票通过。鑫海公司重整案历时不到六个月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创下了全省法院破产案件重整成功的最快速度。
案例三: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执转破”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得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厦门市翔安区唯一的五星级酒店及商业广场项目。后嘉利得公司因决策失误导致经营亏损,项目停工近三年,对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发展、城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建筑公司、项目投资人等债权人先后起诉嘉利得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嘉利得公司主要资产项目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执行转破产审查后,2017年11月17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嘉利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嘉利得公司主要资产较为优良,项目位于厦门新国际机场旁,地理位置良好,发展潜力大,并与债权人仍保持良好关系,绝大多数普通债权人愿意与嘉利得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且有战略投资人拟出资解决嘉利得公司债务问题,具备破产和解条件。在法院指导推动和管理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谈判,本案形成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厦门中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依法审结申报债权达3.52亿元的全省法院最大标的的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破产和解案,债务人嘉利得公司承诺以12个月为限对确认的债权进行100%清偿,有效化解10件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全国首次运用“预和解”模式创新破产和解工作的典型案例。在经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后,考虑到债务人公司所经营项目的地域优势、对区域经济产生的积极作用,以挽救“危困企业”作为出发点,找准案件处理方式的关键点,经多方协调,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后再转入和解,不仅化解了执行积案、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更拓宽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审理路径,改变以往执行程序直接转向破产清算的审理方式,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实现市场主体救治、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各方共赢的机制作用。一是在全国率先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将直接转入破产清算,企业只能走向破产,案件没有回转的空间和可能。本案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即由管理人、债务人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说明,在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债权人是否同意和解组织预投票,投票结果仅作为案件是继续推进和解程序还是考虑采取其他破产程序的参考,不作为直接通过和解协议的依据,避免法律的刚性规定对和解工作的冲击。根据“预和解”结果,掌握债权人是否愿意和解的真实意愿,为债权人会议最终顺利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做好铺垫。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破产和解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积极达成的和解意愿是和解成功的必要前提。本案中,法院积极引导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正确认识破产和解的机制作用,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意愿。三是注重破产审判与行政协调相结合。本案中,厦门中院协调案涉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化解社会维稳风险、工程烂尾、环境保护等问题,推进跨岛发展战略;协调案涉优先债权人金融机构,依法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同时,确保在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优先债权人不行使权利,推进企业和解计划顺利执行,最大程度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例四: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共12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在福建厦门、泉州、龙岩等地区汽车4S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因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银行贷款收缩且难以续期等原因导致资金流动性困难,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截至2016年底,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厦门、泉州、龙岩三地均有债权人申请12家企业破产。因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在厦门市,为妥善处理跨地域企业破产案,厦门中院依法报请省高院指定由厦门中院集中受理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12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琼、陈某父子,且12家企业存在多重贷款互保关系,财产由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调配,导致12企业各自财产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应予合并重整。
厦门中院裁定合并重整后,债务人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经营,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说明草案内容,同时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一方面通过与银监局、银行业协会联动,协调解决金融债权,另一方面引导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厦门海翼集团、并购泉州联华等非破产企业等方式极力挽救企业。2017年12月25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达31.69%,远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1.73%的平均清偿率。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跨地区集团企业重整案,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守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运用重整救治制度工具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妥善化解了高达24.46亿元的债权。本案在破产审理方面积极创新:一是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根据该企业集团总部的所在地位于厦门市,突破破产法的管辖规定,对分别注册于厦门、泉州、龙岩等地的12家相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厦门中院集中管辖,合并审理,为跨地区集团企业的重整提供了先行经验。二是根据重整企业特点,创新采用联合管理人选定模式。因该重整企业分布地域广、企业主体多、资产与业务类型特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通过自行对接、随机选定的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以利解决企业重整过程中较为复杂的法律、财务与审计等跨专业问题,对类似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三是严格保护各方权利,完善合并重整审理程序。采取听证模式,向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公告,允许其到庭陈述意见、进行质证。在听证中充分确保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裁定合并重整。做到流程公开、理由充分、裁决合法,得到各方肯定。四是在国内首次于企业重整程序中一并妥善解决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连带保证责任问题。由实际控制人向债权人公开其全部财产,实际控制人将其实际控制的其他未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财产及其个人财产一并纳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重整计划成功执行为条件免除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重整计划未能成功执行的,实际控制人则承诺对所有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通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使陷于债务困境但具有优质资源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得以再生,数亿金融债权和众多供应商债权得到公平合理清偿,金融安全得到保障,与债务人关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推进,员工继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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